《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2019-02-01 09:44   

一、编制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及《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柳州市发改委初步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于415日第一次征求市委宣传部、统计局、环保局意见。共反馈4条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于518日发各县区(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条,并参照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

三、目标任务

一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加快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

二是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改变“重发展、轻保护”或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倾向和现象。

三是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约束和导向,可加快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为确保实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四、结果运用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县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涉及范围

柳州市辖各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