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4-25 11:5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3号),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就本次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组织开展大清查的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3号)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防范化解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安全。

开展大清查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充裕,为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随着收储主体多元化、收储形式多样化,以及库存数量的增加,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客观上也在累积,库存安全管理处于重要的关节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实数量、查明质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大清查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我市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二、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

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本次大清查的主要特点

国务院于2001年、2009年两次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粮食库存检查,我市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也相应组织了两次全市范围内粮食库存大清查。与前两次相比,本次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突出重点。这次大清查以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粮食政策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补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二)强化责任。这次大清查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讲,首先是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其次是普查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自治区级粮食等部门负责抽查,对抽查结果负责。

(三)创新方法。这次大清查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将在热线电话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开通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对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作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也将在此次大清查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四)从严清查。在粮食数量方面,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从紧掌握测量误差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测,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清查内容包括:一是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五、本次大清查具体步骤

本次大清查以2019331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普查阶段、迎接自治区抽查和国家抽查、汇总整改阶段五个阶段开展。

一是准备阶段,2019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二是自查阶段,2019410日前,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完成自查。三是普查阶段,20195月底,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对本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四是迎接自治区抽查和国家抽查,2019620日前,自治区级、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开展大清查抽查工作。五是汇总整改阶段,各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

六、本次大清查组织领导及相关保障

(一)切实加强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方案的实施,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大清查协调小组报告。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二)严明纪律规矩。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市、县级政策性粮食和市县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培训、普查、质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市大清查协调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八、近些年为确保全市库存粮食安全采取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市始终把加强粮食库存监管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

(一)组织全市粮食库存检查。根据国家、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安排部署库存检查,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储粮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储备粮库存绝对安全。

(二)配合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抽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每年组织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检,对储备粮质量指标、宜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

(三)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20178月,国家四部门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市、县粮食部门秉承以问题为导向工作理念,各类粮食收储企业全面展开自查自纠,市、县严格组织抽查,通过有关部门及时整治和收储企业大力整改,有效排除了我市粮食安全问题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