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说明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06 17:46   


一、背景说明

《柳州市统计行政自身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从201811日开始试行,试用期为2年,现已过试用期,通过前期征求县区统计局和局各部门意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核心内容参照《自治区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

第六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差错率在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或应报数额为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下内容在原文基础上删减

第四章 行政检查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1.对行政检查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2.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检查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3.对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五章 行政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奖励是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向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按贡献给予案件罚没收入一定比例奖励的行政行为。对统计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柳州市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奖励,按照法律、法规及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1.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按照奖励与贡献相对应的原则进行细化并公布。

2.奖励应当评审、公示、公布。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规定。

(三)原文第六章改为第四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四)增加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流程按《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五)删除内容

删除原文“本裁量基准自20181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