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06 17:49   

一、草拟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落地,市统计局组织对柳州市乡镇(街道)统计人员队伍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感到近两年抓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有了明显改进,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一是乡镇(街道)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基层工作头绪多,乡镇(街道)没有把统计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在重点人员配备、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考虑统计人员不多,导致统计人员队伍不够稳定,工作精力不够集中。二是县级统计机构指导不够经常。县区统计部门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指导弱化,对乡村两级统计人员平时安排布置工作不到位,导致统计人员平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三是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职责意识不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于兼职较多,平时担负工作任务重,统计助理首要职责意识不强,不注重提高统计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集中精力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基层统计能力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广西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修订稿)》,制定本规范。

二、主要内容说明

《柳州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结合当前和下一步柳州统计工作实际,重点强调了以下方面:

1.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根据调查单位的数量规模,采取多种形式配备专(兼)职统计力量。村(居)委会应当有指定人员担任统计协管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统计网格员。

2.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统计负责人和首席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及时补齐统计人员。

3.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累次不合格人员给予相应处理,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统计人员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4.强调乡村两级除完成大项普查和常规调查外要协助开展对辖区内“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和完成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及维护工作,及时掌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建立相关登记。

5.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领导,配齐数据管理员(或协统员),积极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创造条件,保证乡镇(街道)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6.强调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为核心的基层统计调查体系,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调查网格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构建村组(社区)统计岗,利用综治网格体系完善村组(社区)统计网格。

7.强调对村(居)委会统计协管员(网格员)定期发放工作补助,对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

8.强调乡镇(街道)接通网络和统计视频会议(培训)系统,满足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视频会议(培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