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统办字[2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检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提升数据处理软件质量,经研究,选取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重庆、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地区,拟于3—5月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取试点县(市、区)
各国家综合试点省份分别选择一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较齐全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并于3月15日之前将试点地区名称、试点工作联系人上报国家统计局五经普集中办。
二、成立综合试点工作机构
试点省(区、市)应及时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试点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试点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三、选聘普查员、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3月31日前,试点县(市、区)应完成普查员选聘、部门数据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经普办将于3月份印发综合试点方案、开展业务培训。试点期间,国家统计局将成立工作组分赴各国家综合试点省份,与各地综合试点工作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除6个国家综合试点省份以外,其他省(区、市)统计局选派一名业务骨干赴国家综合试点省份参与试点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人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熟悉专业)上报国家统计局五经普集中办。
联系人:余传鑫;陈律涛
电话:010-68783365,68782555
电子邮箱:wjpjzb@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