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扎实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清查省级数据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24点,请各地合理安排审核验收工作,按时上报单位清查表和清查底册等清查数据。请以邮件和传真形式将《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报告单》(附表1)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需要对本地区数据审核验收情况做出特殊说明的,请通过邮件一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省级普查机构要组织省及省以下各级普查机构对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逐级确认。省级普查机构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省级单位清查结果相关部门数据确认表(附表2)以邮件和传真形式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三、省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总结单位清查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深入剖析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原因和清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清查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邮件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2023年11月11日—2023年12月中旬期间,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全国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配合,及时组织查询核实国家反馈的相关问题。
联 系 人:刘敏,郭静静
联系电话:010-68783726,010-68783755
传 真:010-68783710
电子信箱:pczxmlc@stats.gov.cn
附表:1.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报告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结果部门确认表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