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协管员(协统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8 11:00   

桂统字〔2026〕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协管员(协统员)聘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协管员(协统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 计 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毛琬灵  联系电话:0771—2441329



广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协管员(协统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统计协管员(协统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管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力量,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统员),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20〕21号)规定和统计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协助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协统员的招考聘用、日常管理、监督及保障。

第四条  协统员在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开展各项统计调查、日常数据收集、审核、处理、分析等工作,落实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三)定期到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和联网直报企业指导常规统计调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四)完成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考聘用

第五条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统员,协助开展各项统计工作。聘用协统员的人数和经费均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并按人事管理要求,面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协统员招聘计划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研究制定协统员招聘办法,统一规范招聘标准和程序。具体招聘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协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组织纪律观念较强,品行端正,为人友善,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年满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范围一般包括统计学类、会计与审计类、经济学类、数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法学类等。

(六)身心健康。

(七)政府统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协统员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全区统一每年招考一次。

第十条  协统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候选资格制度。每次招考按拟招聘计划数40%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建立候选人员库。考生在岗前培训、试用期阶段自愿放弃、辞职等出现招聘岗位缺额时,各设区市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候选库人员中依次递补。候选资格在下一年度招聘前有效。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协统员管理考核办法。各设区市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协统员管理工作。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协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勤、请销假、工作规范、保密教育等方面。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协统员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协统员工作考核办法,负责对聘用协统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与协统员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协统员奖励、依法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协统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将协统员花名册报设区市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协统员教育培训办法。各设区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全区协统员教育培训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协统员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协统员参加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协统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协统员的职业保障、其他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第十七条  协统员劳动报酬参照自治区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经费补助标准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协统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为协统员配备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备,确保协统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协管员(协统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统字〔202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