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2019-07-22 09:37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动我市统计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双随机、一公开”的含义

  市统计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市统计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市统计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市统计局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三、统筹机构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四、执行机构

  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各相关专业科室应当本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交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六、清单覆盖率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七、执法人员库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自治区统计局合法的“统计执法检查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八、企业库

  市统计局建立本级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九、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 “双随机”的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十、计划实施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十一、检查人员的抽取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十二、被检查对象的抽取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上级统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本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十三、抽查方式的选择

  本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十四、检查结果的确定

  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十五、检查结果反馈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十六、检查结果运用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十七、统一公开

  在每年1月底之前,在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十八、纪律要求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