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11 15:30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健全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有关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柳州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科室(队、中心)配合。

第四条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取轮换的方式每年确定2-4个县区(开发区),再以县区(开发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由市统计局从柳州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市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柳州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统计人员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国家执法统计执法证考试结果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柳州市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县、区(开发区)。一般每年在当年自治区双随机抽查未抽取到的县区抽查2-4个县区(开发区),逐年轮换。

(二)调查对象的抽取。

(1)抽查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的,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见证下,随机抽取县区(开发区)的2-4个乡镇(街道)作为调查对象。

(2)在每个县区(开发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见证下,对每个抽中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对抽取调查对象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市“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对执法检查的县区(开发区),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对县区(开发区)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从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选取需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县区(开发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选取出符合要求的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可从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申请自治区统计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3年内已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市统计局依照自治区统计局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被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队、中心)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