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2022-05-10 18: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区统计法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作用,统计执法监督局在认真研究并深入县区、企业调研的基础上,建议以下部分进行修改。

一、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理由是:中央《监督意见》明确了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的要求。统计执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

二、在第一章总则增加“第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与柳州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成员单位联合开展”。

理由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双随机”抽查要逐步走向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自治区做法,我局将按市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通知要求配合实施。

三、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涉外调查内容。

理由是:柳州市暂不涉及涉外统计调查,以后有涉外统计调查对象后再完善相关制度。

四、第九条 建立柳州市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全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增加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区划属地原则和柳州市统计局工作安排,仍可作为鱼峰区或柳北区检查对象。”

理由是:经请示自治区统计局并经国家统计局回复,柳州市两个开发区无独立统计机构,没有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职权。且两个开发区在国家、自治区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当中没有独立编码地址,无法作为独立实体进行抽取。而且国家、自治区抽取鱼峰区、柳北区调查对象时经常抽到两个新区的企业。

五、将第十条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柳州市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县、区(开发区)。一般每年在当年自治区“双随机”抽查未抽取到的县区抽查2-4个县区(开发区),逐年轮换。

(二)调查对象的抽取。

(1)抽查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的,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见证下,随机抽取县区(开发区)的2-4个乡镇(街道)作为调查对象。

(2)在每个县区(开发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见证下,对每个抽中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修改为:“第十一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县(区)的抽取。一般每年在当年国家、自治区“双随机”抽查未抽取到的县(区)抽查2-4个县(区),逐年轮换。如果有市级以上统计局当年对该县(区)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且执法检查的单位(项目)数达到 10 家(项)以上的,该县(区)不再作为市统计局当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县(区)视同已开展了‘双随机’抽查。

(二)调查对象的抽取。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统计局见证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理由是:1.随着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对市、县统计执法检查的单位不断增多,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统计局已经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县(区)再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这些县(区)的执法检查负担,对当地统计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2.目前全市各乡镇的调查对象数量不多,在多年的“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中,很少对乡镇开展过统计执法检查,所以删除对乡镇抽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