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统计局统计 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经发局,市统计局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统计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区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关于“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的要求,更好发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作用,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柳州市统计局对原印发的《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柳统办字〔2020〕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统计局
2022年5月10日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柳州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科室(队、中心)配合。
第四条 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取轮换的方式每年确定2-4个县(区),再以县(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由柳州市统计局从柳州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 柳州市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柳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与柳州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成员单位联合开展。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九)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柳州市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全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区划属地原则和柳州市统计局工作安排,可归入鱼峰区或柳北区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抽取。
第十条 柳州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统计人员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结果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县(区)的抽取。一般每年在当年国家、自治区“双随机”抽查未抽取到的县(区)抽查2-4个县(区),逐年轮换。如果有市级以上统计局当年对该县(区)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且执法检查的单位(项目)数达到 10 家(项)以上的,该县(区)不再作为柳州市统计局当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县(区)视同已开展了“双随机”抽查。
(二)调查对象的抽取。在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区)统计局见证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对抽取调查对象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柳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柳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三条 对县(区)的检查,主要对其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调查对象的检查,只对其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柳州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从柳州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选取需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县(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选取出符合要求的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排序(拟参加执法的各专业人员数量与实际参加执法的该专业人员数量之比原则上为 2:1 以上),用随机软件分专业抽取实际参加执法的成员。
必要时,经柳州市统计局领导批准,也可从市、县级统计机构中抽调相关人员作为执法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3年内已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柳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柳州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八条 柳州市统计局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被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和柳州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队、中心)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5月起施行的《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柳统办字〔202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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