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2-12-25 09:18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1-10-10 13:38:07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