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了解全市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柳州市统计局对各县区统计局、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综合要求。各县区统计局、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根据柳州市统计局拟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县区、各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各市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柳州市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由基层年报表、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耗强度等情况。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4表)由柳州铁道部门、广西民航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机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5表) 由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P403表)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市、县电力部门进行调查;其他报表由各县、城区统计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
(五)汇总上报要求
1.“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4表)由柳州铁道部门、柳州机场报送汇总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5表)、“城市(县城)运营车辆、农用机械燃油消费情况”(桂P302表)由柳州市交通局和柳州市农用机械管理局分别报送汇总表;“城市(县城)燃气购进与消费情况”(桂P301表)由柳州市建设委报送汇总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P403表)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柳州电网公司报送汇总表。
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属于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报表,由法人单位网上报送数据。
3.统计局布置的统计报表,未经统计局同意,不得擅自向统计局以外的单位报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各表的报告期别,报送的方式及时间详见“二、报表目录”。
(六) 本制度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 计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时间及方式 |
页码 | |
基层单位 |
综合部门 | ||||||
(一)基层年报表式 | |||||||
P109表 |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
年报 |
辖区内交通运输法人单位 |
交通运输法人单位 |
2月底前 |
|
5 |
(二)基层定期报表 | |||||||
205-1表 |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
月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3月、4月月后6日,9月月后9日,12月次年1月7日,其他月月后3日17时前网上填报,1月免报; |
3月、4月月后8日,9月月后11日,12月次年1月9日,其他月月后5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1月免报。 |
6 |
205-2表 |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
205-3表 |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1季度季后6日、2季度季后3日、3季度季后9日、4季度次年1月7日17时前网上填报; |
1季度季后10日、2季度季后5日、3季度季后12日、4季度次年1月10日17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8 |
205-4表 |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
半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
上半年7月6日、下半年次年2月20日17时前网上填报; |
上半年7月8日、下半年次年2月23日17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9 |
205-5表 |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
1季度、2季度季后8日、3季度季后9日、4季度次年1月9日17时前网上填报; |
1季度、2季度、3季度季后10日、4季度次年1月12日17时前完成审核、验收、上报。 |
10 |
(三)综合年报表 | |||||||
P304表 |
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
年报 |
铁路、航空运输单位 |
铁道部门、柳州机场 |
|
次年3月9前;邮寄或传真 |
11 |
P305表 |
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
年报 |
公路、水上运输企业 |
交通局 |
|
同上 |
11 |
桂P301表 |
城市(县城)燃气购进与消耗情况 |
年报 |
设县城 |
市建委、柳州燃气协会及柳州中然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
同上 |
12 |
桂P302表 |
城市(县城)运营车辆燃油消耗情况 |
年报 |
设市城市、县城 |
柳州市建委、交通局 |
|
同上 |
12 |
(四)综合定期报表 | |||||||
P403表 |
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月报 |
石油销售企业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 |
月后8日电子邮件或传真 |
|
13 |
P407表 |
全社会用电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用电量 |
柳州电网公司 |
|
月后4日12时前、9月月后8日12时前电子邮件 |
13 |
P406表 |
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 |
季报 |
与表中所列各指标统计范围相同 |
各县区统计局 |
|
季后18日前;电子邮件 |
14 |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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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P109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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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能源品种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期初库存量 |
消费量合计 |
|
期末库存量 |
交通运营消费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煤 炭 汽 油 煤 油 柴 油 燃 料 油 液化石油气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是各市、县、城区统计局核算P406表的基层表。
2.统计范围、报送时间见报表目录。
(二)基层定报表式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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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205-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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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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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能源 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年初库存量 |
1-本月购进量 |
1-本月消费量 |
期 末 库存量 |
采用折标 系 数 |
参考折标系 数 | |||||
实物量 |
金额 (千元) |
合计 |
1.工业生产 消费 |
|
2.非工业生产消费 |
合计中: 运输工具消费 | |||||||
用 于 原材料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丁 |
|
|
|
| ||||||||||
补充资料: 上年同期:综合能源消费量(41) 吨标准煤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42) 千元 非工业生产消费(43) 吨标准煤 电力消费合计(44) 万千瓦时 工业生产电力消费(45) 万千瓦时 电力产出(46) 万千瓦时 火力发电投入(47) 吨标准煤 本 期:综合能源消费量(48) 吨标准煤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49) 千元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3月、4月月后6日,9月月后9日,12月次年1月7日,其他月月后3日17时前网上填报,1月免报;县区统计机构3月、4月月后8日,9月月后11日,12月次年1月9日,其他月月后5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1月免报。
3.本表甲栏下按《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目录》填报。
4.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5.本表“补充资料”中本期“工业总产值”从“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摘抄取得,调查单位免填且不得修改。
6.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
(1)没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调查单位:
综合能源消费量(48)=工业生产消费(本表第5列能源合计)
(2)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调查单位:
综合能源消费量(48)=工业生产消费(本表第5列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205-2表第11列能源合计)-回收利用 (205-2表第12列能源合计)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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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205-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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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能源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工 业 生 产 消费量 |
|
能源加工转换产 出 |
回收利用 | ||||||||
加工转 换投入 合 计 |
| |||||||||||||
火力 发电 |
供热 |
原煤 入洗 |
炼焦 |
炼油及 煤制油 |
制气 |
天然气液 化 |
加 工 煤制品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3月、4月月后6日,9月月后9日,12月次年1月7日,其他月月后3日17时前网上填报,1月免报;县区统计机构3月、4月月后8日,9月月后11日,12月次年1月9日,其他月月后5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1月免报。
3.本表甲栏下按《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目录》填报。
4.审核关系:
(1)工业生产消费量与205-1表的工业生产消费量数值一致
(2)加工转换投入合计=火力发电投入+供热投入+原煤入洗投入+炼焦投入+炼油及煤制油投入+制气投入+天然气液化投入+加工煤制品投入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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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205-3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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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单位产品 能耗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单位换算 系 数 |
本 期 |
上年同期 | ||||||
指标 单位 |
子项 单位 |
母项 单位 |
指标值 |
子项值 |
母项值 |
指标值 |
子项值 |
母项值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1季度季后6日、2季度季后3日、3季度季后9日、4季度次年1月7日17时前网上填报;县区统计机构1季度季后10日、2季度季后5日、3季度季后12日、4季度次年1月10日17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本表甲栏下按《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目录》填报。
5.审核关系:
指标值=子项值/母项值×单位换算系数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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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205-4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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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半年 |
有效期至: |
2014年6月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取水量 (立方米) |
|
外供水量 (立方米) | |
支付费用 的取水量 (立方米) |
取水支付金额(千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合计 |
00 |
| |||
补充资料: 重复用水量(11) 立方米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12) 立方米 废水排放量(13) 立方米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上半年7月6日、下半年次年2月20日17时前网上填报;县区统计机构上半年7月8日、下半年次年2月23日17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为半年报,上半年报送1-6月份累计数据,下半年报送1-12月份累计数据。
4.本表甲栏合计下按《工业企业用水目录》填报。
5.审核关系:
(1)合计=陆地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海水+其他水
(2)取水量≥支付费用的取水量
(3)取水量≥外供水量+废水排放量
6.其他
(1)自来水生产企业的取水量包括为加工自来水所提取的陆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来水厂供应的自来水。
(2)污水处理企业的取水量包括需处理的污水(填报在其他水中),外供水量中包括经加工的外供再生水(中水),但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不作外供水量统计(统计在废水排放量中)。
(3)企业的废水供污水处理厂处理,作废水排放量统计,不作为外供水量统计。
(4)海水淡化企业的取水量包括为加工淡化水所提取的海水,外供水量中包括经加工的外供淡化水。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
|
|
表 号: |
205-5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能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季 |
上年同期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千元) |
消费量 |
消费金额(千元)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丁 |
|
|
|
|
| |||
能源合计 |
吨标准煤 |
12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1季度、2季度季后8日,3季度季后9日,4季度次年1月9日17时前网上填报;县区统计机构1季度、2季度、3季度季后10日、4季度次年1月12日17时前完成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本表甲栏下按《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目录(205-5表)》填报。
5.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 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
(3)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
(4)煤 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
(5)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6.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准煤系数
(三)综合年报表式
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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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 号: |
P304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品 种 |
计量单位 |
代 码 |
期初库存量 |
本年消费量 |
期末库存量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煤 炭 汽 油 煤 油 柴 油 燃 料 油 电 力 |
万吨 吨 吨 吨 吨 万千瓦时 |
01 02 03 04 05 06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铁道部门、广西民航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机场报送。
2.统计范围是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部门所管理的工业、建筑业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9日前,报送方式为邮寄或传真。
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
|
|
表 号: |
P305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品 种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期 初 库存量 |
本 年 消费量 |
|
期 末 库存量 | |
公路运输 |
水上运输和 港 口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煤 炭 汽 油 煤 油 柴 油 燃 料 油 |
万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交通局报送。
2.统计范围是公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和港口,不包括部门所管理的工业、建筑业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方式为邮寄或传真。
城市(县城)燃气购进与消费情况
填报单位: 20 年 |
表 号:桂P301表 制定机关:广 西 区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42号 有效期限:2012年6月 | |||||
地区名称 |
储气能力 |
外购气量 |
供气总量 | |||
液化石油气(吨) |
天然气(万立方米) |
人工煤气(万立方米) | ||||
柳州全市 |
|
|
|
|
| |
城中区 柳北区 柳南区 鱼峰区 柳江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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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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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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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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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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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由市建委、柳州燃气协会及柳州中然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报送。
2. 填报范围:设市城市、县城。
3.报送时间为3月9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或传真,电子邮箱: lznyk218@163..com电话和传真:0772—2832379广西区统计局工交处电子邮箱:gxgjc_gx@stats.gov.cn。
城市(县城)运营车辆、农用机械燃油消耗情况
填报单位: 20 年 |
表 号:桂P302表 制定机关:广西区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42号 有效期限:2012年6月 | ||||||||
地区名称 |
公共汽车 |
出租车 |
农用机械 | ||||||
数量(辆) |
燃油消耗量(吨) |
数量(辆) |
燃油消耗量(吨) |
数量(辆) |
燃油消耗量(吨) | ||||
汽油车 |
柴油车 |
汽油 |
柴油 |
汽油 |
柴油 | ||||
柳州全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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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 柳北区 柳南区 鱼峰区 柳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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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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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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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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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由柳州市建委、交通局报送。
2.填报范围:设市城市、县城。
3.报送时间为3月9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或传真,电子邮箱: lznyk218@163..com电话和传真:0772—2832379广西区统计局工交处电子邮箱:gxgjc_gx@stats.gov.cn。
(四)综合定报表式
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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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P403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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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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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综合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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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1— 月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品 种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年 初库存量 |
购进量 |
销 售 量 |
期 末库存量 | ||||||
合计 |
直接购自生产企 业 |
进口 |
合计 |
直接售予使用单 位 |
批发 |
零售 |
出口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原 油 成品油合计 汽 油 煤 油 柴 油 燃 料 油 润 滑 油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报送。
2.统计范围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分公司所属的石油销售企业。
3.本表数据从上述二公司现有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业务报表取得。
4.报送时间为月后20日前,报送方式为邮寄或传真。
全社会用电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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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P407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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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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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综合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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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指标名称 |
代码 |
用电量(万千瓦时) |
本月比 上年同期(%) |
1-本月比上年同期(%) |
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 | |||
本月 |
上年 同期 |
1-本月 |
上年 同期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按全社会用电量目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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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电力部门(电业局、电力协会、电网公司)收集相关数据。
2.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电力消费单位和居民家庭。
3.报送时间为月后7日12时前,9月月后11日12时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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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P406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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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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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1— 季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 期 |
上年同期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能耗比重(%) | |
本 期 |
上 年 同 期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一、能源消费总量(等价值) (一)第一产业能源消费 (二)第二产业能源消费 1.工业能源消费 (1)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 (2)规模以下工业能源消费 2.建筑业能源消费 (三)第三产业能源消费 其中: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 (四)居民生活用能 1.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二、GDP(可比价) 三、单位GDP能耗(等价值) |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亿元 吨标准煤/万元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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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100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报送时间为季后23日12时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单位GDP能耗保留4位小数,其余数据保留2位小数。
3.本表的能源消费量核算方法遵照《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
四、填报目录
(一)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目录(205-1表、205-2表)
代码 |
能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参考发热量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原煤 其中:1.无烟煤 2.炼焦烟煤 3.一般烟煤 4.褐煤 洗精煤 其他洗煤 煤制品 焦炭 其他焦化产品 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 转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 天然气(气态) 液化天然气(液态) 煤层气(煤田) 原油 汽油 煤油 柴油 燃料油 液化石油气 炼厂干气 石脑油 润滑油 石蜡 溶剂油 石油焦 石油沥青 其他石油制品 热力 电力 煤矸石用于燃料 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 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 余热余压 其他工业废料用于燃料 其他燃料 能源合计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万立方米 万立方米 万立方米 万立方米 万立方米 吨 万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百万千焦 万千瓦时 吨 吨 吨 百万千焦 吨 吨标准煤 吨标准煤 |
— 0.9428吨标准煤/吨 0.9吨标准煤/吨 0.7143吨标准煤/吨 0.4286吨标准煤/吨 0.9吨标准煤/吨 0.4643吨标准煤/吨 0.5286吨标准煤/吨 0.9714吨标准煤/吨 1.1-1.5吨标准煤/吨 5.714-6.143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1.286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2.714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1.786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13.3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1.7572吨标准煤/吨 11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1.4286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571吨标准煤/吨 1.4286吨标准煤/吨 1.7143吨标准煤/吨 1.5714吨标准煤/吨 1.5吨标准煤/吨 1.4143吨标准煤/吨 1.3648吨标准煤/吨 1.4672吨标准煤/吨 1.0918吨标准煤/吨 1.3307吨标准煤/吨 1.4吨标准煤/吨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时 0.2857吨标准煤/吨 0.2714吨标准煤/吨 0.5吨标准煤/吨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0.4285吨标准煤/吨 1 — |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约4500-5500千卡/千克 约2500-3500千卡/千克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约2500-4000千卡/千克 约3000-5000千卡/千克 约6800千卡/千克 约7700-10500千卡/千克 约4000-4300千卡/立方米 约900千卡/立方米 约1900千卡/立方米 约1250千卡/立方米 约9300千卡/立方米 约12300千卡/千克 约7700千卡/立方米 约10000千卡/千克 约10300千卡/千克 约10300千卡/千克 约10200千卡/千克 约10000千卡/千克 约12000千卡/千克 约11000千卡/千克 约10500千卡/千克 约9900千卡/千克 约9550千卡/千克 约10270千卡/千克 约7640千卡/千克 约9310千卡/千克 约9800千卡/千克 — 860千卡/千瓦时 约2000千卡/千克 约1900千卡/千克 约3500千卡/千克 — 约3000千卡/千克 7000千卡/千克标准煤 — |
说明:1.原煤=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
2.能源合计=∑能源品种×折标准煤系数(求和时不要重复计算其中项)。
3.其他燃料是指代码01-38以外未列出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按其发热量折算成标准煤统计。
4.几种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汽油,1升=0.73千克,1千克=1.3699升
(3)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0升
(4)轻柴油,1升=0.86千克,1千克=1.1628升
(5)煤油,1升=0.82千克,1千克=1.2195升
(6)燃料油,1升=0.91千克,1千克=1.0990升
5.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其他焦化产品 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粗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 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上述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热力 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力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余热余压 指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多余的副产热能、压差能,这些副产热能、压差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
对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压,企业有计量装置并可计量其数量的,205-2表填报回收利用量,205-1表填报消费量(本企业自用的部分),如果用于加工转换,还要在205-2表填报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其他产品的产出量。假如A企业回收的余热余压外供给B企业,A企业填报回收利用量,B企业填报购入量和消费量,不得填报回收利用量。
(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目录(205-3表)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算根据 |
单位换算系数 | |||
指标 |
子项 |
母项 |
子项 |
母项 | |||
煤炭(06) | |||||||
0610 |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原煤产量 |
1000 |
0602 |
吨原煤生产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原煤生产用电量 |
原煤产量 |
10000 |
0603 |
选煤电力单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选煤生产过程用电量 |
入选原煤量 |
10000 |
石油和天然气(07) | |||||||
0701 |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油气当量产量 |
1000 |
0702 |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油气田生产用电量 |
油气当量产量 |
10000 |
黑色金属矿(08) | |||||||
0801 |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 |
露天采剥(掘)总量 |
1000 |
0802 |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 |
处理原矿量 |
1000 |
化学纤维(28) | |||||||
2820 |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粘胶短纤维产量 |
1000 |
2801 |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粘胶短纤维产量 |
10000 |
2830 |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粘胶纤维长丝产量 |
1000 |
2803 |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粘胶纤维长丝产量 |
10000 |
2840 |
吨锦纶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锦纶纤维产量 |
1000 |
2805 |
吨锦纶用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锦纶纤维产量 |
10000 |
2850 |
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涤纶纤维产量(短纤) |
1000 |
2807 |
吨涤纶用电量(短纤)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涤纶纤维产量(短纤) |
10000 |
2860 |
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涤纶纤维产量(长丝) |
1000 |
2809 |
吨涤纶用电量(长丝)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涤纶纤维产量(长丝) |
10000 |
2870 |
吨腈纶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腈纶纤维产量 |
1000 |
2811 |
吨腈纶用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腈纶纤维产量 |
10000 |
2880 |
吨维纶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维纶纤维产量 |
1000 |
2813 |
吨维纶用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维纶纤维产量 |
10000 |
| |||||||
续表一 | |||||||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算根据 |
单位换算系数 | |||
指标 |
子项 |
母项 |
子项 |
母项 | |||
纺织品(17) | |||||||
1710 |
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纱(线)混合数产量 |
1000 |
1715 |
吨纱(线)混合数生产用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纱(线)混合数产量 |
10000 |
1730 |
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万米 |
吨标准煤 |
万米 |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布混合数产量 |
1000 |
1740 |
万米布混合数生产用电量 |
千瓦时/万米 |
万千瓦时 |
万米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布混合数产量 |
10000 |
1750 |
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万米 |
吨标准煤 |
万米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印染布产量. |
1000 |
1760 |
吨桑蚕丝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桑蚕丝产量 |
1000 |
1770 |
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万米 |
吨标准煤 |
万米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量 |
丝织品产量 |
1000 |
1780 |
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
千瓦时/万米 |
万千瓦时 |
万米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丝织品产量 |
10000 |
造纸及纸制品(22) | |||||||
2202 |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 |
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 |
1000 |
2201 |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企业生产用电量 |
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 |
10000 |
焦炭(25) | |||||||
2501 |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 |
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 |
1000 |
原油加工(25) | |||||||
2503 |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油/吨 |
吨标准油 |
吨 |
综合能耗量 |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
1000 |
2502 |
原油加工单位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炼油系统电消耗量 |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
10000 |
无机碱(26) | |||||||
2601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离子膜法30%)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02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离子膜法30%)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2641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离子膜法45%)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42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离子膜法45%)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2691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离子膜法98%)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92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离子膜法98%)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2607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隔膜法30%)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08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隔膜法30%)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 |||||||
续表二 | |||||||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算根据 |
单位换算系数 | |||
指标 |
子项 |
母项 |
子项 |
母项 | |||
2610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隔膜法42%)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11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隔膜法42%)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2613 |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隔膜法96%)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 |
2614 |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隔膜法96%)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交流电消耗量 |
烧碱(折100%)产量 |
10000 |
2661 |
氨碱法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 |
2662 |
氨碱法单位纯碱生产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纯碱生产耗电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0 |
2663 |
联碱法纯碱双吨产品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双吨产品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 |
2664 |
联碱法纯碱双吨产品生产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双吨产品生产耗电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0 |
2665 |
天然碱法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 |
2666 |
天然碱法单位纯碱生产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纯碱生产耗电总量 |
纯碱(碳酸钠)产量 |
10000 |
无机盐(26) | |||||||
2619 |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
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 |
1000 |
2620 |
单位电石生产电力消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电石生产耗电总量 |
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 |
10000 |
2671 |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
黄磷产量 |
1000 |
2672 |
单位黄磷生产电力消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黄磷生产耗电总量 |
黄磷产量 |
10000 |
有机化学原料(26) | |||||||
2621 |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乙烯燃料动力消耗总量 |
乙烯产量 |
1000 |
2622 |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乙烯生产耗电量 |
乙烯产量 |
10000 |
氮肥(26) | |||||||
2623 |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合成氨综合能源消耗量 |
合成氨(无水氨)产量 |
1000 |
2625 |
单位合成氨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合成氨耗电总量 |
合成氨(无水氨)产量 |
10000 |
2626 |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 |
合成氨(无水氨)产量 |
1000 |
2627 |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
合成氨(无水氨)产量 |
1000 |
2624 |
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 |
标准立方米/吨 |
万标准立方米 |
吨 |
合成氨耗天然气 |
合成氨(无水氨)产量 |
10000 |
水泥(30) | |||||||
3001 |
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硅酸盐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 |
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 |
1000 |
| |||||||
续表三 | |||||||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算根据 |
单位换算系数 | |||
指标 |
子项 |
母项 |
子项 |
母项 | |||
3004 |
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
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 |
10000 |
3003 |
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煤消费量 |
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 |
1000 |
3005 |
吨水泥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综合能源消费量 |
水泥产量 |
1000 |
3007 |
吨水泥综合电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
水泥产量 |
10000 |
3020 |
吨水泥标准煤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水泥生产标准煤消费量 |
水泥产量 |
1000 |
平板玻璃(30) | |||||||
3008 |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
吨标准煤 |
重量箱 |
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 |
平板玻璃产量 |
1000 |
3010 |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电 |
千瓦时/重量箱 |
万千瓦时 |
重量箱 |
平板玻璃电力消耗 |
平板玻璃产量 |
10000 |
3009 |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燃油 |
千克/重量箱 |
吨 |
重量箱 |
平板玻璃燃油消耗 |
平板玻璃产量 |
1000 |
黑色金属(31) | |||||||
3101 |
吨钢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企业自耗能源量 |
粗钢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02 |
吨钢耗电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钢铁生产自耗电量 |
粗钢合格产出量 |
10000 |
3103 |
吨钢可比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由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填报 |
粗钢合格产出量 |
- |
3104 |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炼铁工序净耗能量 |
生铁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20 |
铁矿烧结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铁矿烧结工序净耗能量 |
铁矿烧结矿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06 |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 |
转炉钢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07 |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 |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08 |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量 |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
10000 |
3130 |
硅铁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
吨标准煤 |
标准吨 |
硅铁工序净耗能量 |
硅铁(折合含硅75%)合格产品标准量 |
1000 |
3140 |
锰硅合金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
吨标准煤 |
标准吨 |
锰硅合金工序净耗能量 |
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 |
1000 |
3150 |
硅铁单位电耗 |
千瓦时/标准吨 |
万千瓦时 |
标准吨 |
硅铁冶炼总耗电量 |
硅铁(折合含硅75%)合格产品标准量 |
10000 |
3160 |
锰硅合金单位电耗 |
千瓦时/标准吨 |
万千瓦时 |
标准吨 |
锰硅合金冶炼总耗电量 |
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 |
10000 |
3111 |
轧钢工序单位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轧钢工序净耗能量 |
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
1000 |
3112 |
轧钢工序单位电力消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轧钢工序电力净消耗量 |
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
10000 |
3113 |
吨钢耗新水 |
吨/吨 |
吨 |
吨 |
企业耗用新水量 |
企业粗钢合格产出量 |
1 |
| |||||||
续表四 | |||||||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计算根据 |
单位换算系数 | |||
指标 |
子项 |
母项 |
子项 |
母项 | |||
铜(32) | |||||||
3201 |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 |
矿产粗铜产量 |
1000 |
3220 |
单位铜精炼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粗铜到精炼铜(电解铜)消耗的能源总量 |
精炼铜(电解铜)产量 |
1000 |
3202 |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 |
精炼铜(电解铜)产量 |
1000 |
3203 |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精炼铜(电解铜)消耗的直流电量 |
精炼铜(电解铜)产量 |
10000 |
铝(32) | |||||||
3204 |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
实产氧化铝产量 |
1000 |
3205 |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 |
合格交库原铝(电解铝)产量 |
1000 |
3206 |
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铝锭产量 |
10000 |
铅锌(32) | |||||||
3207 |
单位粗铅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 |
合格交库粗铅产出量 |
1000 |
3208 |
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铅产量 |
1000 |
3209 |
析出铅直流电单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直流电消耗总量 |
实际析出铅产量 |
10000 |
3210 |
蒸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蒸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 |
合格蒸镏锌产量 |
1000 |
3211 |
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精锌(电锌)品能源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精锌(电锌)产量 |
1000 |
3212 |
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直流电消耗总量 |
实际析出锌产量 |
10000 |
有色金属材(32) | |||||||
3214 |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铜材产量 |
1000 |
3213 |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铜材产量 |
10000 |
3216 |
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
千克标准煤/吨 |
吨标准煤 |
吨 |
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铝材产量 |
1000 |
3215 |
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 |
千瓦时/吨 |
万千瓦时 |
吨 |
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 |
合格交库铝材产量 |
10000 |
火力发电(44) | |||||||
4401 |
电厂火力发电标准煤耗 |
克标准煤/千瓦时 |
吨标准煤 |
万千瓦时 |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含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燃料消耗) |
火力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 |
100 |
4402 |
电厂火力供电标准煤耗 |
克标准煤/千瓦时 |
吨标准煤 |
万千瓦时 |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含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燃料消耗) |
火力供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 |
100 |
4403 |
发电厂用电率 |
% |
万千瓦时 |
万千瓦时 |
发电厂厂用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 |
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 |
100 |
(三)工业企业用水情况目录(205-4表)
代码 |
用水名称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1.陆地地表水 其中:陆地湖咸水 2.地下水 其中:地下咸水 3.自来水 4.海水 5.其他水 其中:雨水收集利用 海水淡化水 再生水(中水) |
(四)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目录(205-5表)
代码 |
能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
电力 煤炭 焦炭 管道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汽油 煤油 柴油 燃料油 外购热力 |
千瓦时(度) 吨 吨 立方米 立方米 吨 吨 吨 吨 吨 百万千焦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0.7143吨标准煤/吨 0.9714吨标准煤/吨 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7143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714吨标准煤/吨 1.4571吨标准煤/吨 1.4286吨标准煤/吨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
(五)全社会用电量情况目录(P407表)
填报目录名称 |
代码 |
填报目录名称 |
代码 |
全社会用电总计 A、全行业用电合计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B、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合计 城镇居民 乡村居民 全行业用电分类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业 2.林业 3.畜牧业 4.渔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 其中:排灌 二、工业 轻工业 重工业 (一)采矿业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非金属矿采选业 6.其他采矿业 (二)制造业 1.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 4.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业 其中:轻工业 5.造纸及纸制品业 6.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7.文体用品制造业 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其中:轻工业 其中:氯碱 其中:电石 其中:黄磷 其中:肥料制造 10.医药制造业 11.化学纤维制造业 12.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其中:轻工业 1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其中:轻工业 其中:水泥制造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1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其中:铁合金冶炼 1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其中:铝冶炼 16.金属制品业 其中:轻工业 17.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 其中:轻工业 18.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中:轻工业 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其中:电厂生产全部耗用电量 其中:线路损失电量 其中:抽水蓄能抽水耗用电量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其中:轻工业 三、建筑业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交通运输业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 其中:管道运输业 其中:电气化铁路 2.仓储业 3.邮政业 五、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2.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六、商业、住宿和餐饮业 1.批发和零售业 2.住宿和餐饮业 七、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 1.金融业 2.房地产业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八、公共事业及管理组织 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其中:地质勘查业 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其中:水利管理业 其中:公共照明业 3.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教育 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205-2表)
能源库存量 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用于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的库存量。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产成品库存和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商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量,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库存量的统计范围:
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的统计范围,是企业购进和调入(加工来料和借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存放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车间、工地中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的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⑧能源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库存。
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购进、用于本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购进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能源购进量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金额)分别填报。各种能源的能源购进实物量分别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购进量。
能源购进金额 指各种能源按照购进价格计算的能源购进量,以价值量(金额)表示,含增值税。计算能源购进金额时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能源购进金额不包括运输、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分实物量和标准量两种。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即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企业(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得重复计算,要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统计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
(5)企业自产的能源,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料或燃料,是否计算消费量,视以下两种情况而定:一是自产的能源如果计算产量,消费时则计算消费量,二是自产的能源如果不计算产量,消费时则不计算消费量,视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原则是:计算产量,则计算消费;不计算产量,则不计算消费。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运输工具消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不同工业法人单位的计算方法见《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的说明。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的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源的能量形态和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指以生产二次能源产品为目的而投入能源加工转换生产装置的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的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厂的发电装置的电机用电、点火用燃料、车间通风设备用电及其他厂用电;炼焦厂的焦炉原料预热用的焦炉煤气、设备运转用电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火力发电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火力发电企业为发电而投入发电锅炉燃烧室的燃料数量。通常燃料主要有:煤炭、燃料油、天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生物质燃料、可燃废弃物和可燃垃圾等。
供热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热力生产企业为生产热力而投入供热锅炉燃烧室的燃料数量,以及热电联产机组按照热电产出比例分摊的用于供热的燃料投入量。
原煤入洗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洗煤厂为生产洗煤而投入煤炭洗选生产装置的原煤数量。
炼焦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焦化企业为生产焦化产品而投入炼焦生产设备的煤炭(原煤、洗煤)数量。
炼油及煤制油的加工转换投入 炼油加工转换投入是指炼油厂为生产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而投入炼油生产装置的原油或其他原料油数量。煤制油加工转换投入是指煤化工企业以生产成品油为目的而投入煤制油化工生产装置的煤炭(原煤、洗煤)数量。煤制油是以煤炭为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生产成品油的一项技术,包含煤直接液化和煤间接液化两种技术路线。煤的直接液化将煤在高温高压条件下,通过催化加氢直接液化合成液态烃类燃料,并脱除硫、氮、氧等原子。煤的间接液化首先把煤气化,再通过费托合成转化为烃类燃料。
制气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煤气生产企业为生产煤气而投入煤气生产装置的煤炭、焦炭、燃料油等能源产品数量。
天然气液化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天然气液化企业为生产液态天然气而投入天然气液化装置的天然气数量。
加工煤制品的加工转换投入 指煤制品生产企业,在不改变煤炭基本属性的情况下,为生产型煤(煤球、煤饼、蜂窝煤)、煤粉、水煤浆等煤制品而使用的原煤或其他煤炭产品的数量。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的数量,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原煤洗选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制气(指煤气生产)产出的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工业企业回收能利用 指企业将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余热,产品和工艺生产介质余热,工艺温差、压差,以及其他非直接投入的能量形态和能量物质,作为能源进行使用的数量。目前工业企业回收能的能量,绝大部分来自企业曾经投入使用的能源物质,很小部分来自其他物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释放的能量(比如非能源物质的化学反应热)。所以,目前企业回收能利用量,只在报表中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余热余压目录中填报;其他目录均不得填报;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出现负值。
(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
煤炭(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
主要包括:矿井(或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非生产部门、基本建设工程等用能和生活用能。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非生产部门用能,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基本建设工程用能,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分母项:原煤产量。指矿井产量、露天矿产量和其他产量。
(1)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
①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炭产量。但下列情况应区别处理:
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煤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为基建工程煤;
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应计为矿井其他产量。
已完成掘进,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为回采产量;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②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的出煤。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以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③矿井其他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2)露天矿产量,指露天煤矿采煤阶段的煤炭产量、剥离阶段的煤炭产量和露天矿其他产量。
露天矿其他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3)其他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的出煤,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的小井和小露天矿出煤。
①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炭产量。
②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产出的煤。
③不计能力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
计算公式: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
计算公式:洗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00×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洗原煤量(吨)
分子项: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力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洗煤厂向外转供的电量,以及与洗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入洗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矸石(一般指50毫米以上)后进入洗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指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关系:
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10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解释同上。
黑色金属矿(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
分子项: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指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和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 /铁矿处理原矿量 (吨)
分子项: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指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处理原矿量。指报告期内选矿工序所处理的原矿量。
化学纤维(28)纺织品(17)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
计算公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短纤维产量(吨)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
计算公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短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准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粘胶短纤维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包括备料、制浆、造纸系统等。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用于生产消费的能源(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标准煤)之和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指合格品产量,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涂布类印刷用纸、卫生用纸原纸、包装用纸及纸板、感应纸及纸板(含光敏、热敏、压敏及其他感应纸及纸板的原纸和原纸板)、纤维类过滤纸及纸板、以及其他机制纸及纸板。不包括加工纸(指对原纸或纸板等成品纸进行再次加工处理而成的纸),手工制纸及纸板,纸制品(指用纸或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而成的纸制品)。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
计算公式: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计算和解释同上。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外购原纸加工除外)。计算和解释同上。
焦炭(25)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
分子项: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合计,扣除焦化产品、回收利用余热余能产出的电力和外供热力。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标准煤)=原料煤(标准煤)+燃料动力(标准煤)-焦化产品(标准煤)-利用炼焦余能余热的发电量(标准煤)-外供热力(标准煤)
原料煤指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燃料动力指各类燃料(如加热用的煤、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外购蒸汽等;焦化产品指焦炭、回收的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其他焦化产品等。
分母项:全部焦炭产量(干基)。
原油加工(25)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1000×炼油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综合能耗量。主要指炼油加工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
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注:在填报《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及其附表时,则要计算能源消费量)。
炼油综合能耗统计的燃料动力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拨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原油加工单位耗电
计算公式:原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解释和说明同上。
无机碱(26)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折100%)产量(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的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烧碱(折100%)产量。烧碱产量按折100%纯量计算。烧碱(折100%) 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纯量后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
计算公式: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时/吨)=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折100%)产量(吨)
分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计量数值为准。没有安装电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烧碱(折100%)产量。烧碱产量按折100%纯量计算。说明同上。
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碳酸钠)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其中应扣除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纯碱综合能源消耗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两种。
氨碱法用能:包括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锅炉耗能。
联碱法用能:包括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合成氨耗能。
仅生产单一纯碱产品的企业,产品能源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要按照产品的能耗比例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的以计量表计量的数量计算。现场检修、自备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一般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产品生产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
分母项:纯碱(碳酸钠)产量。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纯碱生产能耗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企业自用碱计入碱产量;
(2)自备电站能耗不计入纯碱能耗统计范围;
(3)分别计算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的能耗。重质纯碱的能耗应包括轻质纯碱的能耗和由轻质纯碱生产重质纯碱增加的能耗;
(4)计算联碱双吨能耗时,要注明氯化铵是干铵还是湿铵。既生产干铵又生产湿铵的联碱企业,要分别计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和生产湿铵的双吨能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应包括生产湿铵的能耗和由湿铵生产干铵增加的能耗;
(5)纯碱系统没有单独设立取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的企业,纯碱与其他产品按实际用水量合理分摊用水能耗;
(6)采用浓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合成氨脱碳工序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往联碱输送二氧化碳的低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7)采用变换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压缩机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设在联碱碳化塔前或塔后的升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单位纯碱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纯碱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纯碱(碳酸钠)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分母项:纯碱(碳酸钠)产量。说明同上。
无机盐(26)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
分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用能量。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按向外输出的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包括:
(1)电力消耗包括电炉、动力、除尘和照明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他碳素还原剂等。以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如果使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指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计算综合能耗时要将各种能源折成标准能源单位(标准煤)。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采用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参考折标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采用当量热值折标系数,即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时。
分母项: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电石是用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按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按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体积(以升计量)。
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 (升/千克)/ 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
分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以及用作原料、材料的能源。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及以生活为目的的能耗;不包括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碳素制品、蒸汽;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企业黄磷生产界区外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能耗比例法分摊。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包括实际入炉量和损失量,不包括调出的焦(煤)粉。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黄磷产品;泥磷回收折磷,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黄磷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黄磷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产品耗电。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电炉短网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耗;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①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及其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②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电耗以及它们的损耗。
分母项:黄磷产量。说明同上。
有机化学原料(26)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乙烯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蒸汽、电力等的消耗,不包括作为生产乙烯的原料消耗(注:在填报《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及其附表时,要计算能源消费量)。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指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包括原料脱硫、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废碱处理、火炬气回收压缩机(回收气返回裂解炉燃料系统)工艺单元。
乙烯生产装置界区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这些辅助设施用能不计入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指乙烯生产量,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成的乙烯;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成的乙烯,亦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生产耗电量。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氮肥(26)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指合成氨生产实际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1)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2)作为能源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制成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系数计入输出能源。
(3)自备电厂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不掺烧其他外购燃料),向企业以外供应的蒸汽和电力。
外供蒸汽折标准量(标准煤)方法同外购蒸汽。
全余热自发电量(标准煤)= 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4)供其他产品或装置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按回收热能量统计。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 D×C× (T出-T入);式中字母符号:
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入—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5)供其他产品或用户使用(包括用于生活目的)的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 = W × (T出-T环); 式中字母符号:
W—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100%折算)。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析出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1)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
1.26654=1÷(0.82245×96%)
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氮量;
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其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氨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单位合成氨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1)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2)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维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1)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2)扩建和技改工程作业用电。
(3)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1)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2)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3)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
(4)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天然气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标准立方米)/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天然气、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合成氨正常生产及开工时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1000×合成氨原料煤耗(吨标准煤)/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原料煤耗。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或焦炭(标准煤),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煤矸石。
返炭 ( 二炭 )、返焦不再计入消耗,也不从消耗中扣除。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 ( 如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 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成煤(焦)从消耗中扣除。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1)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合成氨产量/(1.06×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2)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他产品的原料时,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
使用焦炭(土焦)、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要扣除所含的黏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原料煤耗(标准煤)=∑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准煤系数=煤的热值(低位热值)(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各批次煤的低位热值一律以入炉煤取样、用氧弹仪分析的数据为准。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 或29271千焦/千克)。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1000×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吨标准煤)/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指各批次燃料煤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主要指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消耗的燃料煤。外购蒸汽量应按进厂焓值和锅炉效率折标准燃料煤。
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从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到氨库止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过程用汽(含大、中、小修开车),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
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煤球制造、除氧水制备、原料和燃料场库及预处理、煤球车间、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和上述车间办公室的全部采暖用汽,以及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以及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用汽。
蒸汽只供合成氨使用时,燃料煤消耗量或蒸汽量全部计入合成氨消耗;蒸汽为多产品使用,应合理分摊燃料煤消耗量。
锅炉掺烧的返炭、炉渣、煤矸石、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捡回的返炭不从消耗中扣除。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为本系统自用的不计消耗,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燃料煤消耗中扣除。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说明同上。
水泥(30)
水泥生产工艺分为新型干法(预分解窑)立窑、湿法窑、中空窑、预热器窑、粉磨站、其他。
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的消费。企业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的,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利用余热发电亦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凡是由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熟料,无论是作为商品熟料出售,还是作为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都应统计水泥熟料产量。外购的熟料不得统计产量。
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标准煤消费量。指将实物煤消费量折算成标准煤的数量,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使用黑料浆的企业,包括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消耗折算成标准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企业,除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要计算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计算公式: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按下式计算: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千瓦时)÷1000}
注意: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熟料烧成煤耗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不得将发电量折标准煤抵扣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分母项: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指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时/吨)=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即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要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电力自用量不得抵扣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分母项: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指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等。企业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的,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余热发电亦不重复计算。依据分子分母对应原则,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应包括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所消耗的能源。
分母项:水泥产量。指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水泥是指加水拌和成塑性浆体,能胶结砂、石等适当材料并能在空气和水中硬化的粉状水硬性胶凝材料。企业在统计水泥产量时,不得将达不到水泥强度等级的废品水泥和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折合成水泥统计在水泥产量中。
吨水泥实物煤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实物煤耗(千克/吨)= 1000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 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的,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 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 其他生产用煤(吨)
分母项:水泥产量。说明同上。
吨水泥标准煤耗
吨水泥标准煤耗的计算公式、包括范围同“吨水泥实物煤耗”,区别仅是将实物煤用折标准煤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吨水泥综合电耗
计算公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时/吨)=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电耗,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水、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如果企业除生产水泥外,还生产其他产品,则要按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水泥粉磨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原料进厂工序电耗+水泥发运工序耗电+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分母项:水泥产量。说明同上。
平板玻璃(30)
平板玻璃生产工艺分为: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其他。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重量箱)=1000×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平板玻璃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以及需要分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等非工业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余能等。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包括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等各种生产工艺生产的平板玻璃。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燃油
计算公式: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燃油(千克/重量箱)=1000×燃油消耗量(吨)/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 燃油消耗量。指生产平板玻璃的重油、煤焦油、燃料油的消耗量。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电
计算公式: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电(千瓦时/重量箱)=10000×电力消耗量(万千瓦时)/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 电力消耗量。指生产平板玻璃时的生产用电,包括辅助、附属生产用电,以及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为多种生产服务的辅助、附属生产部门电力消耗,按其为生产平板玻璃服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分摊系数由企业自定。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钢铁工业有关概念
钢铁工业生产
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钢铁产品主要有:生铁、粗钢、钢材,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有:铁矿石及各种辅助原料矿及其成品矿、人造块矿、铁合金、洗煤、焦炭、焦炉煤气及煤化工产品、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等,钢铁制品主要有:钢丝、钢丝绳、钢绞线、铁丝、铁钉等。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
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和外销能源。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企业钢铁工业生产各部位用能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
企业外销能源量
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工序产品合格产出量
指企业某生产工序在报告期内生产、已结束本工序全部生产过程(不一定已结束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工序净耗能量
指企业内某工序(如铁矿采矿、铁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以及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生产)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外供量。
工序净耗能量=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工序内能源外供量之和
钢铁生产的耗能工质
钢铁工业生产各有关工序单位能耗计算中,通常包含耗能工质的消耗。主要包括:水、氩气、氮气、氧气、蒸汽、压缩空气。
有关产品、原材料、能源的折标准量系数
钢铁行业在计算工序单位能耗时,电力的折标系数按其热功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蒸汽按其热功当量系数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折算;氧气、氮气、氩气、水、压缩空气按其等价热量折算(千克标准煤/千克或立方米);其他耗能介质的折标系数,有实测值的按实测值计算,没有实测值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计算。
等价热量:指为得到一个单位的能量(或物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热量。如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
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生产压缩空气能源自耗量(吨标准煤)/压缩空气生产量(立方米)×1000
黑色金属(31)
吨钢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净耗能源量。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净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
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在这些之外的生产活动为非钢铁工业生产。
企业外销能源量,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生产的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耗电
计算公式:吨钢耗电 (千瓦时/吨)=10000×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吨钢耗新水
计算公式:吨钢耗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耗用新水量。指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铁矿烧结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铁矿烧结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 (吨标准煤)/ 烧结矿产出量(吨)
分子项: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分母项:烧结矿产出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炼铁工序净耗能量。
炼铁工序净耗能量=炼铁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炼铁工序能源外供量之和
分母项:生铁合格产出量。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转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冶炼、二次冶金(精炼)、连铸和铸锭精整、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能源消耗量,扣除炼钢工序外供能源量。
分母项:转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的能源消耗量,不是仅指电炉冶炼。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千瓦时/吨)=10000×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量。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的电力消耗量,不是仅指电弧炉冶炼耗电。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轧钢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轧钢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轧钢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净耗能量。指包括热压延加工、冷压延加工、焊接加工、镀涂层加工等钢材生产的各个环节所消耗的净能量。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轧钢包括的种类主要有:线材(盘条)、特厚板、厚钢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等。
轧钢工序单位电力消耗
计算公式:轧钢工序单位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10000×轧钢工序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 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电力消耗量。指钢材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其中包括热处理、压缩空气、氮气、蒸汽、氢气、冷却水等介质系统的用电,但不包括大修理及非生产用电。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轧钢类型同上。
硅铁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硅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1000×硅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铁工序净耗能量。指硅铁工序中的能耗量。
分母项: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指硅铁按含硅7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硅铁单位电耗
计算公式:硅铁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10000×硅铁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 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铁冶炼总耗电量。指硅铁工序中的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用电和生产时的烘炉用电、洗炉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分母项: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硅铁按含硅7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锰硅合金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锰硅合金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1000×锰硅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锰硅合金工序净耗能量。指锰硅合金冶炼工序中的能耗量。
分母项: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锰硅合金按硅+锰=82%的标准折算。
锰硅合金单位电耗
计算公式:锰硅合金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10000×锰硅合金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锰硅合金冶炼总耗电量。指硅锰合金冶炼工序中电力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电和生产时的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等。
分母项:锰硅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锰硅合金按硅+锰=82%的标准折算。
铜(32)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矿产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矿产粗铜产量(吨)
分子项:矿产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从处理铜精矿到产出粗铜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分母项:矿产粗铜产量。指合格入库产量。
铜精炼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铜精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粗铜到精炼铜消耗的能源总量(吨标准煤)/精炼铜(电解铜)产量(吨)
分子项:粗铜到精炼铜(电解铜)消耗的能源总量。指从投入粗铜开始到产出精炼铜(电解铜)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
分母项:精炼铜(电解铜)产量。指合格入库产量。包括以铜精矿作原料经电解生产的矿产阴极铜(也叫矿产铜)、以铜废料作原料经电解生产的再生铜(杂产铜)、以购买的粗铜和阳极铜作原料经电解生产的精炼铜和湿法冶炼生产的电极铜。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精炼铜(电解铜)产量(吨)
分子项: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从处理铜精矿等物料到产出精炼铜(电解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总量。
分母项:精炼铜(电解铜)产量。说明同上。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
计算公式:铜电解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10000×精炼铜(电解铜)消耗的直流电量(万千瓦时)/精炼铜(电解铜)产量(吨)
分子项:精炼铜(电解铜)消耗的直流电量。包括线路损失量和始极片耗电量。
分母项:精炼铜(电解铜)产量。说明同上。
铝(32)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实产氧化铝产量(吨)
分子项: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工艺用能和间接能源消耗。氧化铝工艺用能,指生产氧化铝所直接消耗的各项能源,包括煤、油、焦、汽、电、煤气、汽油、柴油等消耗;间接能源消耗,指企业辅助、附属部门能耗分摊量、能源转换损耗分摊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正常损耗量。
分母项:实产氧化铝产量。包括冶金级氧化铝(指生产电解铝的原料)和化学品级氧化铝(折合量),如氢氧化铝系列商品折合量(普通氢氧化铝、特种氢氧化铝、白色氢氧化铝填料氢氧化铝等)、氧化铝系列折合量(煅烧氧化铝、助燃剂用低温氧化铝、电工填料氧化铝等)、拟薄水铝石系列折合量等。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电解铝产量(吨)
分子项: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解铝工艺能耗总量(直接消耗),辅助和附属部门消耗的柴油、汽油、蒸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电解铝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
计算公式: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分子项: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之和。
铅锌(32)
单位粗铅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粗铅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矿产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矿产粗铅产出量(吨)
分子项:矿产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粗铅工艺能耗(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粗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矿产粗铅产出量。指合格交库的粗铅产量。矿产粗铅指用铅精矿作原料生产的矿产粗铅,不含开炉用粗铅和用铅碎料作原料生产的再生粗铅。
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铅产量(吨)
分子项: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电铅工艺用能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电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铅产量。指从处理铅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电铅产出量。铅按原料来源分为以铅精矿作原料生产的矿产铅(电铅或铅锭)、以再生铅(铅蓄电池)作原料生产的再生铅或再生铅合金锭(杂产铅或杂产铅合金锭)、以购买的粗铅作原料生产的铅(电铅或铅锭)。按经济用途分为电铅(铅锭)、商品精铅(经火法精炼铸型生产出的不需电解的铅锭)、铸造锡铅焊料折铅(铅≥90%,不含用成品电铅或精铅作原料生产的焊料)、铅基合金(不含用成品电铅或精铅作原料生产的铅基合金,包括电缆护套铅和含铅大于99.13%的铅钙合金)。
析出铅直流电单耗
计算公式:析出铅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铅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实际析出铅产量。
蒸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
计算公式:蒸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蒸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蒸馏锌产量(吨)
分子项:蒸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包括煤炭、焦炭、重油、蒸汽等的消费(标准煤),蒸汽用煤(标准煤)应减去沸腾炉回收余热蒸汽(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蒸馏锌产量。指交库的合格蒸馏锌产量。
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吨)
分子项: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指精锌(电锌)工艺能源消耗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精锌(电锌)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指从处理锌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出量。
火法和湿法炼锌均采用此办法。
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
计算公式: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锌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实际析出锌产量。
有色金属材(32)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
计算公式: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以及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铜深加工产品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的用电。
分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计算公式: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能源,能源亏损量应计入能耗。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单位的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说明同上。
铜材指用精炼铜和直接利用再生铜作原料,经挤压、锻造、轧制、或拉伸生产的铜加工产品。铜加工产品按形状、尺寸不同可分为:板材、带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箔材、锻件等加工材产品。
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
计算公式: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以及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铝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铝材指用铝液、电解铝锭、铝合金锭及直接利用的再生铝作原料,经挤压、锻造、轧制、或拉伸生产的铝加工产品。铝加工产品按形状、尺寸不同可分为:板材、带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箔材、排材、锻件等铝加工材产品。
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计算公式: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能源消耗的总和,能源亏损量要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单位的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说明同上。
火力发电(44)
电厂火力发电标准煤耗
计算公式:电厂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标准煤)。不包括如下用项: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风机、空载运行的用能;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用能;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用能;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用能;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用能;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用能;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其“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方法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分别采用如下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分母项:火力发电量。指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的电量。
电厂火力供电标准煤耗
计算公式:电厂火力供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电厂供电量(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分母项:电厂供电量。即电厂火力发电量减去厂用电量。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其他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供本厂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供本厂使用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风机、空载运行的用电;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用电;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的用电;
(5)自备机车、船舶等的用电;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的用电;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用电。
发电厂用电率
计算公式: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万千瓦时)/发电量(万千瓦时)×100%
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说明同上。
(三)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取水量 指工业法人企业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包括提取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污水处理达标水、未达标污水、雨水收集利用、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还包括采盐企业所取的海水、地下卤水、盐湖水,海水淡化企业所取的海水,自来水生产企业所取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取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不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这部分水应填报“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指标);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
取水量按取水企业和供水企业(单位)商定的水表结算流量计算。如没有水表,按取水企业和供水企业(单位)商定的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支付费用的取水量 指取水量中需向供水企业(单位)支付水费的水量。
取水支付金额 指报告期企业取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同,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如电费、人工费、设备费等。
外供水量 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外供的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外供的纯净水、矿泉水,污水处理厂外供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质量要求的、经过处理的水,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提取地下水、地表水的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水。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
陆地地表水 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陆地地表水体中的水。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水库的水。陆地地表水分为淡水和咸水,其中陆地咸水湖的水为咸水。工业企业在取用陆地咸水湖的水时,应填报《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中的“其中:陆地湖咸水”项。
地下水 指埋藏和运动于地面以下各种不同深度含水层中的水。地下水分为淡水和咸水。工业企业在取用地下咸水时,应填报《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中的“其中:地下咸水”项。
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供应的水。
海水 指海洋的水。包括企业用来制盐、化工生产、海水淡化所提取的海水。不包括直接利用的海水,如海水冷却、海水脱硫、海水冲渣等。
其他水 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包括一些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包括经过初步处理,未达到自来水标准的水;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不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
雨水收集利用 指用水单位专门建立雨水收集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作为水源的补充并利用的水。不包括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
海水淡化水 指海水淡化企业取提海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去除海水中的盐分后得到的淡水产品。
再生水(中水)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重复用水量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和符合企业用水标准的废水,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企业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指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但不重复使用,又直接排回到的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
废水排放量 指企业提取的各种水经使用或处理后,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放到企业外部的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厂区生活污水;包括经本企业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和虽经净化处理但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废水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1.实测法
企业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计算废水排放量。
2.排放系数法
废水排放量=(取水量-外供水量)×废水排放系数
不同的工业类型废水排放系数数值有所不同,一般在0.6—0.9范围内取值,常取0.80或0.85。
3.物料衡算法
废水排放量=(取水量-外供水量)-(产品带走水量+水漏失量+锅炉蒸发量+其他损失量)。
(四)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管道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六、附录
(一)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 |
— |
其中:1.无烟煤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428千克标准煤/千克 |
2.炼焦烟煤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千克标准煤/千克 |
3.一般烟煤 |
约4500-55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4.褐煤 |
约2500-3500千卡/千克 |
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约2500-4000千卡/千克 |
0.46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制品 |
约3000-5000千卡/千克 |
0.5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约6800千卡/千克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炉煤气 |
约4000-4300千卡/立方米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发生炉煤气 |
约1250千卡/立方米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约4600千卡/立方米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约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炭制气 |
约3900千卡/立方米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压力气化煤气 |
约3600千卡/立方米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约2500千卡/立方米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天然气(气态) |
约9300千卡/立方米 |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液化天然气(液态) |
约12300千卡/千克 |
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层气(煤田) |
约7700千卡/立方米 |
11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
原油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约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约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约11000千卡/千克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脑油 |
约10500千卡/千克 |
1.5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润滑油 |
约9900千卡/千克 |
1.4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蜡 |
约9550千卡/千克 |
1.3648千克标准煤/千克 |
溶剂油 |
约10270千卡/千克 |
1.4672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油焦 |
约7640千卡/千克 |
1.0918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油沥青 |
约9310千卡/千克 |
1.3307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石油制品 |
约9800千卡/千克 |
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焦油 |
约8000千卡/千克 |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
粗苯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热力(当量) 电力(当量) 高炉煤气 转炉煤气 煤矸石用于燃料 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 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 余热余压 其他工业废料用于燃料 燃料甲醇 氢气
沼气 蔗渣(干) 树皮 玉米棒 薪柴(干) 稻壳 锯末刨花 |
— 860千卡/千瓦时 约900千卡/立方米 约1900千卡/立方米 约2000千卡/千克 约1900千卡/千克 约3500千卡/千克 — 约3000千卡/千克 约5426千卡/千克 约142000千焦耳/千克
约5500—5800千卡/立方米 约3500千卡/千克 约2700千卡/千克 约4600千卡/千克 约3000千卡/千克 约3200千卡/千克 约2700千卡/千克 |
0.0341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1.286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2.714吨标准煤/万立方米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0.2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0.5千克标准煤/千克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0.4285千克标准煤/千克 0.7751千克标准煤/千克 4.8512千克标准煤/千克 0.436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7857-0.8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5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0.3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0.6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0.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0.3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上4.1816即可。
(二)热焓表(饱和蒸汽或过热蒸汽)
1. 饱和蒸汽压力—焓表(按压力排列)
压力MPa |
温度℃ |
焓KJ / kg |
压力MPa |
温度℃ |
焓KJ / kg |
0.001 |
6.98 |
2513.8 |
1.0 |
179.88 |
2777.0 |
0.002 |
17.51 |
2533.2 |
1.1 |
184.06 |
2780.4 |
0.003 |
24.10 |
2545.2 |
1.2 |
187.96 |
2783.4 |
0.004 |
28.98 |
2554.1 |
1.3 |
191.60 |
2786.0 |
0.005 |
32.90 |
2561.2 |
1.4 |
195.04 |
2788.4 |
0.006 |
36.18 |
2567.1 |
1.5 |
198.28 |
2790.4 |
0.007 |
39.02 |
2572.2 |
1.6 |
201.37 |
2792.2 |
0.008 |
41.53 |
2576.7 |
1.4 |
204.30 |
2793.8 |
0.009 |
43.79 |
2580.8 |
1.5 |
207.10 |
2795.1 |
0.010 |
45.83 |
2584.4 |
1.9 |
209.79 |
2796.4 |
0.015 |
54.00 |
2598.9 |
2.0 |
212.37 |
2797.4 |
0.020 |
60.09 |
2609.6 |
2.2 |
217.24 |
2799.1 |
0.025 |
64.99 |
2618.1 |
2.4 |
221.78 |
2800.4 |
0.030 |
69.12 |
2625.3 |
2.6 |
226.03 |
2801.2 |
0.040 |
75.89 |
2636.8 |
2.8 |
230.04 |
2801.7 |
0.050 |
81.35 |
2645.0 |
3.0 |
233.84 |
2801.9 |
0.060 |
85.95 |
2653.6 |
3.5 |
242.54 |
2801.3 |
0.070 |
89.96 |
2660.2 |
4.0 |
250.33 |
2799.4 |
0.080 |
93.51 |
2666.0 |
5.0 |
263.92 |
2792.8 |
0.090 |
96.71 |
2671.1 |
6.0 |
275.56 |
2783.3 |
0.100 |
99.63 |
2675.7 |
7.0 |
285.80 |
2771.4 |
0.120 |
104.81 |
2683.8 |
8.0 |
294.98 |
2757.5 |
0.140 |
109.32 |
2690.8 |
9.0 |
303.31 |
2741.8 |
0.160 |
113.32 |
2696.8 |
10.0 |
310.96 |
2724.4 |
0.180 |
116.93 |
2702.1 |
11.0 |
318.04 |
2705.4 |
0.200 |
120.23 |
2706.9 |
12.0 |
324.64 |
2684.8 |
0.250 |
127.43 |
2717.2 |
13.0 |
330.81 |
2662.4 |
0.300 |
133.54 |
2725.5 |
14.0 |
336.63 |
2638.3 |
0.350 |
138.88 |
2732.5 |
15.0 |
342.12 |
2611.6 |
0.400 |
143.62 |
2738.5 |
16.0 |
347.32 |
2582.7 |
0.450 |
147.92 |
2743.8 |
17.0 |
352.26 |
2550.8 |
0.500 |
151.85 |
2748.5 |
18.0 |
356.96 |
2514.4 |
0.600 |
158.84 |
2756.4 |
19.0 |
361.44 |
2470.1 |
0.700 |
164.96 |
2762.9 |
20.0 |
365.71 |
2413.9 |
0.800 |
170.42 |
2768.4 |
21.0 |
369.79 |
2340.2 |
0.900 |
175.36 |
2773.0 |
22.0 |
373.68 |
2192.5 |
2. 饱和蒸汽温度—焓表(按温度排列)
温度℃ |
压力MPa |
焓KJ / kg |
温度℃ |
压力MPa |
焓KJ / kg |
0 |
0.000611 |
2501.0 |
80 |
0.047 |
2643.8 |
0.01 |
0.000611 |
2501.0 |
85 |
0.058 |
2652.1 |
1 |
0.000657 |
2502.8 |
90 |
0.070 |
2660.3 |
2 |
0.000705 |
2504.7 |
95 |
0.085 |
2668.4 |
3 |
0.000758 |
2506.5 |
100 |
0.101 |
2676.3 |
4 |
0.000813 |
2508.3 |
110 |
0.143 |
2691.8 |
5 |
0.000872 |
2510.2 |
120 |
0.199 |
2706.6 |
6 |
0.000935 |
2512.0 |
130 |
0.270 |
2720.7 |
7 |
0.001001 |
2513.9 |
140 |
0.361 |
2734.0 |
8 |
0.001072 |
2515.7 |
150 |
0.476 |
2746.3 |
9 |
0.001147 |
2517.5 |
160 |
0.618 |
2757.7 |
10 |
0.001227 |
2519.4 |
170 |
0.792 |
2768.0 |
11 |
0.001312 |
2521.2 |
180 |
1.003 |
2777.1 |
12 |
0.001402 |
2523.0 |
190 |
1.255 |
2784.9 |
13 |
0.001497 |
2524.9 |
200 |
1.555 |
2791.4 |
14 |
0.001597 |
2526.7 |
210 |
1.908 |
2796.4 |
15 |
0.001704 |
2528.6 |
220 |
2.320 |
2799.9 |
16 |
0.001817 |
2530.4 |
230 |
2.798 |
2801.7 |
17 |
0.001936 |
2532.2 |
240 |
3.348 |
2801.6 |
18 |
0.002063 |
2534.0 |
250 |
3.978 |
2799.5 |
19 |
0.002196 |
2535.9 |
260 |
4.694 |
2795.2 |
20 |
0.002337 |
2537.7 |
270 |
5.505 |
2788.3 |
22 |
0.002642 |
2541.4 |
280 |
6.419 |
2778.6 |
24 |
0.002982 |
2545.0 |
290 |
7.445 |
2765.4 |
26 |
0.003360 |
2543.6 |
300 |
8.592 |
2748.4 |
28 |
0.003779 |
2552.3 |
310 |
9.870 |
2726.8 |
30 |
0.004242 |
2555.9 |
320 |
11.290 |
2699.6 |
35 |
0.005622 |
2565.0 |
330 |
12.865 |
2665.5 |
40 |
0.007375 |
2574.0 |
340 |
14.608 |
2622.3 |
45 |
0.009582 |
2582.9 |
350 |
16.537 |
2566.1 |
50 |
0.012335 |
2591.8 |
360 |
18.674 |
2485.7 |
55 |
0.015740 |
2600.7 |
370 |
21.053 |
2335.7 |
60 |
0.019919 |
2609.5 |
371 |
21.306 |
2310.7 |
65 |
0.025008 |
2618.2 |
372 |
21.562 |
2280.1 |
70 |
0.031161 |
2626.8 |
373 |
21.821 |
2238.3 |
75 |
0.038548 |
2635.3 |
374 |
22.084 |
2150.7 |
3. 过热蒸汽温度、压力—焓表(一)
焓KJ / kg
T(℃) |
MPa | |||||
0.01 |
0.1 |
0.5 |
1 |
3 |
5 | |
0 |
0 |
0.1 |
0.5 |
1.0 |
3.0 |
5.0 |
10 |
42.0 |
42.1 |
42.5 |
43.0 |
44.9 |
46.9 |
20 |
83.9 |
84.0 |
84.3 |
84.8 |
86.7 |
88.6 |
40 |
167.4 |
167.5 |
167.9 |
168.3 |
170.1 |
171.9 |
60 |
2611.3 |
251.2 |
251.2 |
251.9 |
253.6 |
255.3 |
80 |
2649.3 |
335.0 |
335.3 |
335.7 |
337.3 |
338.8 |
100 |
2687.3 |
2676.5 |
419.4 |
419.7 |
421.2 |
422.7 |
120 |
2725.4 |
2716.8 |
503.9 |
504.3 |
505.7 |
507.1 |
140 |
2763.6 |
2756.6 |
589.2 |
589.5 |
590.8 |
592.1 |
160 |
2802.0 |
2796.2 |
2767.3 |
675.7 |
676.9 |
678.0 |
180 |
2840.6 |
2835.7 |
2812.1 |
2777.3 |
764.1 |
765.2 |
200 |
2879.3 |
2875.2 |
2855.5 |
2827.5 |
853.0 |
853.8 |
220 |
2918.3 |
2914.7 |
2898.0 |
2874.9 |
943.9 |
944.4 |
240 |
2957.4 |
2954.3 |
2939.9 |
2920.5 |
2823.0 |
1037.8 |
260 |
2996.8 |
2994.1 |
2981.5 |
2964.8 |
2885.5 |
1135.0 |
280 |
3036.5 |
3034.0 |
3022.9 |
3008.3 |
2941.8 |
2857.0 |
300 |
3076.3 |
3074.1 |
3064.2 |
3051.3 |
2994.2 |
2925.4 |
350 |
3177.0 |
3175.3 |
3167.6 |
3157.7 |
3115.7 |
3069.2 |
400 |
3279.4 |
3278.0 |
3217.8 |
3264.0 |
3231.6 |
3196.9 |
420 |
3320.9 |
3319.7 |
3313.8 |
3306.6 |
3276.9 |
3245.4 |
440 |
3362.5 |
3361.4 |
3355.9 |
3349.3 |
3321.9 |
3293.2 |
450 |
3383.3 |
3382.2 |
3377.1 |
3370.7 |
3344.4 |
3316.8 |
460 |
3404.4 |
3403.3 |
3398.3 |
3392.1 |
3366.8 |
3340.4 |
480 |
3446.7 |
3445.6 |
3440.9 |
3435.1 |
3411.6 |
3387.2 |
500 |
3488.9 |
3487.9 |
3483.7 |
3478.3 |
3456.4 |
3433.8 |
520 |
3531.8 |
3530.9 |
3526.9 |
3521.9 |
3501.3 |
3480.1 |
540 |
3574.7 |
3573.9 |
3570.1 |
3565.4 |
3546.2 |
3526.4 |
550 |
3593.2 |
3595.4 |
3591.7 |
3587.2 |
3568.6 |
3549.6 |
560 |
3618.0 |
3617.2 |
3613.6 |
3609.2 |
3591.2 |
3572.8 |
580 |
3661.6 |
3660.9 |
3657.5 |
3653.3 |
3636.3 |
3619.1 |
600 |
3705.2 |
3704.5 |
3701.4 |
3697.4 |
3681.5 |
3665.4 |
4. 过热蒸汽温度、压力—焓表(二)
焓KJ / kg
T(℃) |
MPa | |||||
7.00 |
10 |
14 |
20 |
25 |
30 | |
0 |
7.10 |
10.1 |
14.1 |
20.1 |
25.1 |
30.0 |
10 |
48.80 |
51.7 |
55.6 |
61.3 |
66.1 |
70.8 |
20 |
90.40 |
93.2 |
97.0 |
102.5 |
107.1 |
111.7 |
40 |
173.60 |
176.3 |
179.8 |
185.1 |
189.4 |
193.8 |
60 |
256.90 |
259.4 |
262.8 |
267.8 |
272.0 |
276.1 |
80 |
340.40 |
342.8 |
346.0 |
350.8 |
354.8 |
358.7 |
100 |
424.20 |
426.5 |
429.5 |
434.0 |
437.8 |
441.6 |
120 |
508.50 |
510.6 |
513.5 |
517.7 |
521.3 |
524.9 |
140 |
593.40 |
595.4 |
598.0 |
602.0 |
605.4 |
603.1 |
160 |
679.20 |
681.0 |
683.4 |
687.1 |
690.2 |
693.3 |
180 |
766.20 |
767.8 |
769.9 |
773.1 |
775.9 |
778.7 |
200 |
854.63 |
855.9 |
857.7 |
860.4 |
862.8 |
856.2 |
220 |
945.00 |
946.0 |
947.2 |
949.3 |
951.2 |
953.1 |
240 |
1038.00 |
1038.4 |
1039.1 |
1040.3 |
1041.5 |
1024.8 |
260 |
1134.70 |
1134.3 |
1134.1 |
1134.0 |
1134.3 |
1134.8 |
280 |
1236.70 |
1235.2 |
1233.5 |
1231.6 |
1230.5 |
1229.9 |
300 |
2839.20 |
1343.7 |
1339.5 |
1334.6 |
1331.5 |
1329.0 |
350 |
3017.00 |
2924.2 |
2753.5 |
1648.4 |
1626.4 |
1611.3 |
400 |
3159.70 |
3098.5 |
3004.0 |
2820.1 |
2583.2 |
2159.1 |
420 |
3211.02 |
3156.0 |
3072.7 |
2917.0 |
2730.8 |
2424.7 |
440 |
3262.34 |
3213.5 |
3141.4 |
3014.0 |
2878.3 |
2690.3 |
450 |
3288.00 |
3242.2 |
3175.8 |
3062.4 |
2952.1 |
2823.1 |
460 |
3312.44 |
3268.6 |
3205.2 |
3098.0 |
2994.7 |
2875.3 |
480 |
3361.32 |
3321.3 |
3264.1 |
3169.1 |
3079.8 |
2979.6 |
500 |
3410.20 |
3374.1 |
3323.0 |
3240.2 |
3165.0 |
3083.9 |
520 |
3458.60 |
3425.1 |
3378.4 |
3303.7 |
3237.0 |
3166.1 |
540 |
3506.40 |
3475.4 |
3432.5 |
3364.6 |
3304.7 |
3241.7 |
550 |
3530.20 |
3500.4 |
3459.2 |
3394.3 |
3337.3 |
3277.7 |
560 |
3554.10 |
3525.4 |
3485.8 |
3423.6 |
3369.2 |
3312.6 |
580 |
3601.60 |
3574.9 |
3538.2 |
3480.9 |
3431.2 |
3379.8 |
600 |
3649.00 |
3624.0 |
3589.8 |
3536.9 |
3491.2 |
3444.2 |
(三)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
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基础是上年以及往年各行业能耗、本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调查数据、社会用电量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数据。季度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概念、口径范围与年度一致。电力标准量折算系数采用等价系数。核算的重点是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速度。
一、能源消费数据核算
(一)第一产业、建筑业、第三产业能源消费量的核算
1.核算基础资料:电力部门统计的社会用电量,交通运输业上年能源消费、上年和当期可比价增加值。
2.核算方法:第一产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业除外)能源消费量按上年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推算,交通运输业能耗按上年交通运输业单位增加值(可比价)能耗推算。
表1
|
当期用电量 (亿千瓦时) |
折标准煤 系 数 |
当 期 用电量 (标准煤) |
上年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比 重 |
能 源 消费量 |
甲 |
1 |
2 |
3 |
4 |
5 |
第一产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不包括交通运输业) |
|
|
3=(1)*(2) |
|
5=(3)/(4) |
续表一
|
上年能源 消费量 |
上 年 增加值 |
上年单位 增加值能耗 |
本 期 增加值 |
能 源 消费量 |
甲 |
1 |
2 |
3 |
4 |
5 |
交通运输业 |
|
|
3=(1)/(2) |
|
5=(3)*(4) |
第三产业合计(包括交通运输业) |
- |
- |
- |
- |
|
3、说明:电力折标准量系数以上年能源平衡表核算的等价系数(地区全口径折标系数)为基数,按照中电联发电煤耗下降幅度并参照205-1月报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增加值采用可比价。“上年用电量占消费量的比重”是指上年各产业用电量占消费量的比重。
(二)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核算
1.核算基础资料: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205-2表);
2.企业数据整理:
(1)企业数据整理的目的是将企业电力当量折标准量系数调整为等价折标准量系数。
(2)企业数据整理的原则:
a.用电企业电力等价折标准量系数采用本地区平均等价折标准量系数(发电煤耗)(按205-2表计算);
b.火力发电企业和有自备电厂且发电量大于本企业用电量的企业,采用本企业等价折标准量系数(发电煤耗);
c.有自备电厂(或发电机组)且本企业用电量大于发电量的企业,购入的电量(企业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采用本地区平均折标准量系数(发电煤耗),本企业生产的电量采用本企业折标准量系数(发电煤耗)。
3.企业数据整理的方法:
(1) 电力等价折标准量系数
电力等价系数=火力发电投入的能源合计(205-2表第40行第3栏)÷电力产出量(205-2表第33行第11栏)
(2)企业能源消费合计
企业能源消费合计=综合能源消费量(205-1表代码48)+非工业生产消费合计(205-1表第40行第7栏)
企业能源消费合计(调整数)=企业能源消费合计(报表数)+电力消费合计×(电力等价系数-1.229)-电力产出量×(电力等价系数-1.229)
有自备电厂(或发电机组)的企业按照上述“企业数据整理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系数进行计算。
(3) 综合能源消费量
综合能源消费量(调整数)=综合能源消费量(205-1表代码48)(报表数)+工业生产电力消费×(电力等价系数-1.229)-电力产出量×(电力等价系数-1.229)
有自备电厂(或发电机组)的企业按照上述“企业数据整理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系数进行计算。
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核算
表2
行 业 |
上年工业 能源消费量 |
上年规模以上 工业能源消费量 |
规模以上工 业占全部工 业能耗比重 |
本期规模以上 工业能源消费量 |
本期工业 能源消费量 |
甲 |
1 |
2 |
3 |
4 |
5 |
工业合计 (分行业大类) |
|
|
3=(2)/(1) |
|
5=(4)/(3) |
(三)居民生活用能的核算
1.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1)核算基础资料:电力部门统计的社会用电量。
(2)核算方法:按照上年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推算,不考虑季节因素,保持两年可比。
城市居民生活用能=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等价折标准量系数÷上年用电量占城市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比重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与城市居民生活用能核算方法相同)
(1)核算基础资料:电力部门统计的社会用电量。
(2)核算方法:按照上年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推算,不考虑季节因素,保持两年可比。
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等价折标准量系数÷上年用电量占农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比重
单位GDP能耗的计算:
计算“单位GDP能耗上升或降低(%)”时,两年单位GDP能耗数据均保留4位小数。
GDP采用可比价。
二、数据评估及修正
(一)评估办法一:采用单位增加值能耗测算、评估
该办法是以上年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当年增加值计算分产业能源消费量。主要是对第一、三产业(除交通运输业)及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能耗量的测算评估,工业、交通运输业消费量和居民生活仍按核算办法计算。
1.核算基础资料:上年的能源消费、上年和当期可比价增加值。
2.核算方法:第一、三产业、建筑业行业的能耗按照上年单位增加值能耗推算;工业行业仍用核算方法中工业能源消费量核算办法核算。
表3
|
上年能源 消费量 |
上 年 增加值 |
上年单位 增加值能耗 |
本 期 增加值 |
能 源 消费量 |
甲 |
1 |
2 |
3 |
4 |
5 |
第一产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不包括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第三产业合计(包括交通运输业) |
- |
- |
3=(1)/(2)
- |
- |
5=(3)*(4) |
3.说明:增加值采用可比价。这种方法没有考虑能源利用效率变化的影响。
(二)评估办法二:采用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测算、评估
该办法是以各地区总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以及各产业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来确定地区总的和各产业能耗增速,再用指数法计算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的增长、降低率。该办法主要对地区单位GDP能耗以及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估。
1.核算基础资料:各产业当期可比价增加值及增速,上年或考核期年份能源消费弹性系数。
2.核算方法:以当期增加值增速和弹性系数测算
表4
|
当期增加值(可比价) |
上年能源消费 弹性系数 |
当期能源消费 同比增长(%) |
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增长或降低(%) | |
|
亿元 |
同比增长(%) | |||
甲 |
1 |
2 |
3 |
4 |
5 |
合 计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
|
|
|
注①
注②
|
5={[(4)+100]/[(2)+100]-1}*100
|
第三产业 |
|
|
|
4=(2)*(3) |
|
交通运输业 |
|
|
|
|
|
批零贸易业 |
|
|
|
|
|
其他 |
|
|
|
|
|
居民生活 |
- |
- |
- |
|
- |
3.说明:该办法的优点是数据衔接性较好,核心是各地区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的确定和使用,建议经济运行正常,数据波动较平稳情况下,采用上年本地区总的和各产业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计算;经济运行不正常,或部分行业上年弹性系数为负、弹性系数过大及弹性系数接近零的情况下,可采用前二、三年或考核周期内前几年弹性系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另外表中合计的能源消费增速(注①)为加权合计数(即得到各行业能耗增速后分别乘以上年同期能耗数最后加总得到一个本期总能耗数,并以此计算的能耗增速),工业能耗增速(注②)仍采用原核算表数据(即按当期规上工业等价值实际增速和比重计算的能耗增速)。
4.参考资料:
工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
表5
行 业 |
本 期 能源消费量 (万吨标准煤) |
能源消费量增长 (%) |
本 期 工业增加值 (亿元) |
工业增加值增长 (%) |
本期工业 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万元) |
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同期增减(%)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工业合计 规上工业 规下工业 |
|
|
|
|
5=(1)/(3) |
6={[(2)+100]/[(4)+100]-1}*100
|
(三)重点数据的评估认定
能耗核算数据评估的重点是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要重点观察以下两个方面的比重变化。
1.电力消费(标准量,等价值)占工业各行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
表6
行 业 |
上年 |
本 期 | ||||
能 源 消费量 |
电力消费 (标准量) |
比重 (%) |
能 源 消费量 |
电力消费 (标准量) |
比重 (%) | |
工业合计 (分行业大类)
|
|
|
|
|
|
|
上年电力消费 万千瓦时 折标准量系数 本期电力消费 万千瓦时 折标准量系数 |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按等价值计算)
表7
|
上年 |
本 期 | ||||
能 源 消费量 |
规上工业 能源消费量 |
比重 (%) |
能 源 消费量 |
规上工业 能源消费量 |
比重 (%) | |
合计(分行业大类) |
|
|
|
|
|
|
三、地区季度能源消费量的计算与修正认定
(一)计算地区季度能源消费量及评估数据
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及评估表
表8
指标 |
代码 |
初步核算结果 |
评估(方法一) |
评估(方法二) | ||||||||||||||||||||||||
本 期 能 源 消费量 |
同 期 能 源 消费量 |
增长 (%) |
本 期 能 源 消费量 |
同 期 能 源 消费量 |
增长 (%) |
本 期 增加值 |
本期增加值增速(%) |
本期能耗增速 (%) |
增长 或降低(%)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合 计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业 规模以上工业 规模以下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业 批零贸易住宿餐饮 其他 居民生活 城市居民生活 农村居民生活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
|
|
|
|
|
|
|
|
|
| |||||||||||||||||
附表: | ||||||||||||||||||||||||||||
|
初步核算结果 |
评估(方法一) |
评估(方法二) | |||||||||||||||||||||||||
本期数 |
同期数 |
增减(%) |
本期数 |
同期数 |
增减(%) |
本期数 |
同期数 |
增减(%) | ||||||||||||||||||||
单位GDP能耗 |
|
说明:此表为上报表式依据。
(二)数据上报格式及要求
1.数据上报格式
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核算结果
表9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能耗比重(%) | |
本期 |
去年 同期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一、能源消费总量(等价值) 1.第一产业能源消费 2.第二产业能源消费 (1)工业能源消费 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 ②规模以下工业能源消费 (2)建筑业能源消费 3.第三产业能源消费 #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 4.居民生活用能 (1)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二、GDP(可比价) 三、单位GDP能耗(等价值)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 五、单位GDP电耗 |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亿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千瓦时/万元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100
— — — — |
100
— — — — |
2.附报资料
第一产业、建筑业、第三产业要求附报的数据
(1)表1、表3
(2)上年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
上年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可比价)
上年交通运输业单位增加值(可比价)能耗
当期交通运输业可比价增加值
工业要求附报的数据
(1)上年的电力等价折标系数
(2)表2、表5、表6、表7
居民生活要求附报的数据
(1)城市居民生活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
上年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
上年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上年用电量占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比重
(2)农村居民生活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上年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上年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上年用电量占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比重
其他附报的资料
评估表中其他各项数据:表4、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