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私营单位统计制度

  发布日期: 2012-12-27 14:57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制度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3) ···································································································· 4

(二)综合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3) ······································································································· 5

 四、附录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3)目录·································································································· 6

 (二)指标解释········································································································································· 6


一、制度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资统计改革工作,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工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单位。特制定《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城镇辖区内全部私营法人单位。

(三)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为抽中私营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

(四)调查时间

本制度调查2012年被抽中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具体调查指标的时间范围为: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为2012123124时;

2.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2012112月累计数。

(五)指标计量单位

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调查方法

根据最新的法人单位名录库:

1、采用以下抽样方法

1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要全面调查。

2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进行抽样调查。按行业分别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按业人员从多到少进行排序,采用简单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单位。

3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分行业进行抽样调查,抽样比为5%。按业人员从多到少进行排序,采用简单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单位。

2、对单位数少于5个的行业,对全部单位进行调查。

3、样本单位的替换

在实施调查中,发现找不到或已经消亡的抽中单位,可以根据同行业,同业人员规模的原则进行替换。

()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指导。调查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问题解答工作由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负责。

2、数据采集。调查数据采集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具体负责,主要工作包括对抽中的调查单位培训并发放调查表、收集、录入、审核调查数据。

3、数据汇总表和评估报告。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于201335日前将综合年报表和评估报告报送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科。

4、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应在2013320日前将与综合年报表相对应的单位字典库和基层数据库按照规定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统计局人口就业科。

 

 

二、报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调查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

县级统计机构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截止时间

页码

(一)基层年报表式

I102-3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年报

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私营样本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定

 

4

(二)综合年报表式

I303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年报

辖区内全部私营法人单位

各市统计局

-

次年310日前电子邮件

5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号:

I102-3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组织机构代码□□□□□□□□-□

 

 

   号:

国统字(2012)84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3年6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1

1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其中:单位负责人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01

02

03

71

05

06

07

08

09

10

11

 

二、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补充资料: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私营样本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报送时间由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定;县级统计局次年3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填报要求:本表只填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三个指标,其它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二)综合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号:

I303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号:

国统字(2012)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机构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3年6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调查单位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工资总额

(千元)

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

()

期末人数()

平均人数()

1

2

3

4

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报送时间为次年310日前电子邮件。

3.甲栏按附录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3)目录》汇总。

4.调查单位数:指实际调查的样本数量。

5.其他各项指标均为推算后的总体数据。

 


四、附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I303)目录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GB/T 4754-2011)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 矿 业

(三)制 造 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单位负责人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 指企业报告期平均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

对于工业企业,包括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具体包括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等直接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对外安装本企业产品、保管、清洁、销售、管理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

对于建筑业企业,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在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工作的人员,如在企业内部开办的宾馆、饭店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确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工程技术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级建造师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实有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施工人员。

持证上岗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实有人员。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注: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 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