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 说 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市12个县区(包括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下同)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
(三)《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请参照本制度中各项具体说明和规定执行。
(五)统一确定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目 录
一、制度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 5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 ··························································································· 6
(二)基层定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 7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2表) ··························································································· 8
(三)综合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1表) ······························································································ 9
(四)综合定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401表) ····························································································· 10
四、附录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1表)目录························································································ 11
(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401表)目录······················································································· 13
(三)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14
(四)指标解释 ····························································································································· 19
一、制度说明
(一)本报表制度的调查对象和主要内容为非私营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本报表制度是柳州市统计局对各县区统计局和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报送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的要求。
(三)本报表制度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基层表数据来源于法人单位,基层表的布置方式由各县区统计局和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自行确定。
(四)各县区统计局和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应按照报表制度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变动情况说明和文本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柳州市统计局。
(五)各县区统计局和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应在2013年3月10日前将与年报综合表相对应的单位字典库和基层数据库按照规定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柳州市统计局。
(六)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在报送柳州市统计局年报和季报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给鱼峰区统计局。
(七)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 单位 |
调查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
县区级统计机构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截止时间 |
页码 |
(一)基层年报表式 | |||||||
102-1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私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非私营单位:次年元月25日24时前网上填报。 |
次年3月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6 |
I102-2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2013年元月15日前,主管部门元月17日前 |
次年2月1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7 |
(二)基层定报表式 | |||||||
202-1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季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私营单位:1季度季后6日、 2季度季后3日、 3季度季后9日。非私营单位:前三季季末30日前 4季度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 (4季度仅规模以上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其他单位免报) |
1季度季后8日、 2季度季后5日、 3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 4季度次年1月8日 (4季度仅规模以上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其他单位免报) |
8 |
I202-2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季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1、2、3季度季末25日前上报各辖区统计部门、第四季度免报 |
1、2、3季度季候2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第四季度免报 |
9 |
(三)综合年报表式 | |||||||
I301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
各县区统计局、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 |
- |
次年2月10日 12时前电子邮件 |
10 |
(四)综合定报表式 | |||||||
I401表 |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
各县区统计局、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经发局 |
- |
1、2季度季后7日、3季度季后4日12时前电子邮件,4季度免报。 |
11 |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102-1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
— 01 02 03 — 05 06 07 — 71 72 73 74 75 08 — 09 10 11 — 76 77 78 79 80 |
|
二、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元 — 元 元 元 — 元 元 元 元 元 |
—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 81 82 83 84 85 20 — 21 22 23 — 86 87 88 89 90 |
|
补充资料: 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人 (限规模以上工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用工情况(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 人 其中:一级建造师(42) 人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3) 人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 人 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 人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人 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单位详细名称(50)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私营单位(次年2月28日24时前网上填报。)非私营单位(次年元月25日24时前网上填报。)县区统计机构次年3月1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补充资料一”由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二”由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三”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分组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乘以1000),调查单位免填(加灰底指标)。计算公式为:
(1)20=12/08 (2)21=13/09 (3)22=18/10 (4)23=19/11 (5)86=81/76
(6)87=82/77 (7)88=83/78 (8)89=84/79 (9)90=85/80
5.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7)48≠08 (8)01=71+72+73+74+75 (9)08=76+77+78+79+80
(10)12=81+82+83+84+85 (11)48≠0 (12)01>41 (13)01>42
(14)01>43 (15)01>46 (16)43≥44 (17)01>47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I102-2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其中:单位负责人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 01 02 03 71 — 05 06 07 08 — 09 10 11 |
|
二、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
|
补充资料: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1) 个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报送时间::2013年元月15日前;县区统计机构次年2月10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71 (4)01=05+06+07
(5)08=09+10+11 (6)12=13+18+19 (7)13=14+15+16+17
(二)基层定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202-1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季 |
1—本季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单位负责人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二、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元 元 元 元 |
— 01 71 05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8 19 20 21 22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人(限规模以上工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用工情况(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 人 其中:一级建造师(42) 人 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人 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 单位详细名称(50)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私营单位(1季度季后6日、2季度季后3日、3季度季后9日、)非私营单位:(前三季季末30日前。)4季度次年1月7日24时前网上填报;县区统计机构1季度季后7日、2季度季后4日、3季度季后9日12时前、4季度次年1月8日12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4季度由规模以上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其他单位免报。
4.本表“补充资料一”由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二”由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填报,其他行业调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三”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5.“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分组计算指标(计算结果乘以1000),调查单位免填(加灰底指标)。计算公式为:
(1)20=12/08 (2)21=13/09 (3)22=18/10 (4)23=19/11
6.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4)48≠08 (5)01≥71
(6)48≠0 (7)01>41 (8)01>42 (9)01>47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I202-2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季 |
1—本季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单位负责人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二、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01 71 05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报送时间:季末25日前报送所在辖区统计机构;4季度免报。
3.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4)01≥71
(三)综合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I301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
|
|
有效期至: |
2013年6月 |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 |
计量单位: |
人、 千元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单位数 |
从 业 人 员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 ||||||||||
其中: 女性 |
其中:非全日制 |
其中: 单位负责人 |
在岗 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续表
工 资 |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 ||||||||
在岗职工 |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
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
其他工资 |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县区统计机构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0日12时前电子邮件;
3.甲栏按附录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1表)目录》汇总。
(四)综合定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表 号: |
I401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2)84号 |
|
|
|
有效期至: |
2014年1月 |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 季 |
计量单位: |
人、 千元 |
指标名称 |
代码 |
从业人员 |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
|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
|
| ||
其中:单位负责人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续表
工 资 | |||||||
从业人员 工资总额 |
|
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 |
|
|
|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 遣人员 |
其他从 业人员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县区统计机构一、二季度季后2日、三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电子邮件,四季度免报。
3.汇总范围及方式:包括通过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采集的调查单位数据和通过非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采集的调查单位数据。汇总方法为县级统计局从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将调查单位数据导出,扣除私营单位,与非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数据合并,统一汇总并上报。
4.甲栏按附录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401表)目录》汇总。
四、附 录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1表)目录
总 计 一、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组 1.企 业 2.事 业 3.机 关 4.民间非营利组织 5.其 他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GB/T 4754-2011) (一)农、林、牧、渔业 1.农 业 2.林 业 3.畜 牧 业 4.渔 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采 矿 业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非金属矿采选业 6.开采辅助活动 7.其他采矿业 (三)制 造 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烟草制品业 5.纺织业 6.纺织服装、服饰业 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和纸制品业 1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1.金属制品业 22.通用设备制造业 23.专用设备制造业 24.汽车制造业 2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2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8.仪器仪表制造业 29.其他制造业 30.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3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1.房屋建筑业 2.土木工程建筑业 3.建筑安装业 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1.批发业 2.零售业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水上运输业 4.航空运输业 5.管道运输业 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仓 储 业 8.邮政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业 2.餐饮业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金融业 1.货币金融服务业 2.资本市场服务业 3.保险业 4.其他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其中:(1)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物业管理 (3)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租赁业 2.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续表
2.专业技术服务业 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水利管理业 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居民服务业 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3.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其中:(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1.卫生 2.社会工作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和出版业 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3.文化艺术业 4.体育 5.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机构 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4.社会保障 5.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Ⅰ.国有单位合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1.中央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区 4.县及县以下 5.其他 二、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组 1.企业 其中:地方 |
2.事业 其中:地方 3.机关 其中:地方 4.民间非营利组织 5.其他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总计分组) Ⅱ.城镇集体单位合计 一、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组 1.企 业 2.事 业 3.机 关 4.民间非营利组织 5.其 他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总计分组) Ⅲ.其他单位合计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一)内资 1.股份合作 2.联营 其中:国有联营 集体联营 3.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 4.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 (二)港、澳、台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 二、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组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民间非营利组织 5.其他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总计分组) Ⅳ.企业单位合计 其中:国有控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总计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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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401表)目录
Ⅰ.国有单位合计 一、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组 1.企 业 2.事 业 3.机 关 4.民间非营利组织 5.其 他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GB/T 4754-2011)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 矿 业 (三)制 造 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Ⅱ.城镇集体单位合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分组) Ⅲ.其他单位合计 其中:国有联营单位 国有独资公司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分组) |
(五)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0 0-1
0-10
0-2 O-21 0-22 O-23 0-24 O-25 O-29 0-3 O-31 O-32
O-33 0-39 O-4 0-41 O-42 O-43 O-49 O-5 O-50
1/2 1-1/1-2 1-11 1-12 1-13 1-14 1-15 l-16 1-17 l-18 1-19 1-21 l-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1-4/1-5/1-6 l-31 l-32 |
单位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人民法院负责人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民主党派负责人 工会、共青团、妇联、其他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事业单位负责人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卫生单位负责人 科研单位负责人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科学研究人员 哲学研究人员 经济学研究人员 法学研究人员 社会学研究人员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 历史学研究人员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数学研究人员 物理学研究人员 化学研究人员 天文学研究人员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医学研究人员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
1-33 1-34 1-35 l-36 1-37 l-38 1-39 1-4l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l-51 1-52 1-53 1-54 l-55 1-56 1-57 1-58 1-59 1-6l 1-62 1-63 1-64 l-65 1-66 1-67 1-69 1-7 1-71 1-72 1-73 1-74 1-75 l-76 1-79 1-8 1-81 1-82 1-89 1-9 1-91 1-92 1-93 |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水利工程技术人员 海洋工程技术人员 水产工程技术人员 纺织工程技术人员 食品工程技术人员 气象工程技术人员 地震工程技术人员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工业)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土壤肥料技术人员 植物保护技术人员 园艺技术人员 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 兽医、兽药技术人员 畜牧与草业技术人员 其他农业技术人员 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 飞行人员和领航人员 船舶指挥和引航人员 其他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西医医师 中医医师 中西医结合医师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l-94 1-95 1-96 1-97 1-98 1-99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9 2-2 2-21 2-22 2-23 2-29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9 2-4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9 2-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9 2-6 2-60 2-7 2-71 2-72 2-73 2-74 |
民族医生 公共卫生医师 药剂人员 医疗技术人员 护理人员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业务人员 经济计划人员 统计人员 会计人员 审计人员 国际商务人员 其他经济业务人员 金融业务人员 银行业务人员 保险业务人员 证券业务人员 其他金融业务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员 书记员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教学人员 高等教育教师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 中学教师 小学教师 幼儿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 其他教学人员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文艺创作和评论人员 编导和音乐指挥人员 演员 乐器演奏员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美术专业人员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其他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体育工作人员 体育工作人员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记者 编辑 校对员 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 |
2-75 2-76 2-77 2-79 2-8 2-80 2-9 2-90
3 3-1 3-11 3-12 3-19 3-2 3-21 3-22 3-23 3-29 3-3 3-31 3-32 3-33 3-39 3-9 3-90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9 4-2 4-21 4-22 4-29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9 4-4 4-41 |
翻译 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 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人员 其他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宗教职业者 宗教职业者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行政办公人员 行政业务人员 行政事务人员 其他行政办公人员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人民警察 治安保卫人员 消防人员 其他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邮政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 其他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购销人员 营业人员 推销、展销人员 采购人员 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粮油管理人员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其他购销人员 仓储人员 保管人员 储运人员 其他仓储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 中餐烹饪人员 西餐烹饪人员 调酒和茶艺人员 营养配餐人员 餐厅服务人员 其他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饭店服务人员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4-42 4-43 4-49 4-5 4-51 4-52 4-53 4-54 4-59 4-6 4-60 4-7/4-8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1 4-82 4-83 4-84 4-85 4-89 4-9 4-90
6/7/8/9 6-1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9 6-2/6-3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其他运输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社会中介服务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 供水、供热及生活燃料供应服务人员 美容美发人员 摄影服务人员 验光配镜人员 洗染织补人员 浴池服务人员 印章刻字人员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保育、家庭服务人员 环境卫生人员 殡葬服务人员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地质勘查人员 测绘人员 矿物开采人员 矿物处理人员 钻井人员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 盐业生产人员 其他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炼铁人员 炼钢人员 铁合金冶炼人员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金属轧制人员 铸铁管人员 |
6-31 6-32 6-39 6-4/6-5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9 6-6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9 6-7/6-8/6-9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1 |
炭素制品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其他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煤化工生产人员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无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合成革生产人员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 火药、炸药制造人员 林产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复合材料加工人员 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 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械冷加工人员 机械热加工人员 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磨料磨具制造加工人员 航天器件加工成型人员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基础件、部件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装配人员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电气元件及设备装配人员 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运输车辆装配人员 膜法水处理设备制造人员 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装甲车辆装试人员 枪炮制造人员 弹制造人员 引信加工制造人员 火工品制造人员 防化器材制造人员 船舶制造人员 航空产品装配与调试人员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6-92 6-93 6-94 6-95 6-96 6-99 7-1 7-11 7-12 7-13 7-19 7-2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9 7-3 7-31 7-32 7-33 7-34 7-35 7-39
7-4 7-41 7-42 7-49 7-5 7-51 7-52 7-53 7-54 7-55 7-59 7-6 7-61 7-62 7-63 7-64 7-69
7-7 7-71 7-72 7-73 7-74 |
航空产品试验人员 导弹卫星装配测试人员 火箭发动机装配试验人员 航天器结构强度、温度、环境试验人员 靶场试验人员 其他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 仪器仪表修理人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人员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值班人员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 供用电人员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其他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池制造人员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电子产品维修人员 其他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橡胶制品生产人员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其他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纱人员 织造人员 针织人员 印染人员 其他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裁剪、缝纫人员 鞋帽制作人员 皮革、毛皮加工人员 缝纫制品再加工人员 其他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粮油生产加工人员 制糖和糖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 酿酒、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制作人员 |
7-75 7-76 7-77 7-78 7-79
7-8 7-81 7-82 7-83 7-89 7-9 7-91 7-92 7-93 7-94 7-99 8-1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9
8-2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9 8-3 8-31 8-32 8-33 8-34 8-35 8-39
8-4 8-41 8-42 8-43
8-44 |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屠宰加工人员 肉、蛋食品加工人员 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其他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原烟复烤人员 卷烟生产人员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其他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药品生产人员 合成药物制造人员 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 药物制剂人员 中药制药人员 其他药品生产人员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木材加工人员 人造板生产人员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制浆人员 造纸人员 纸制品制作人员 其他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 建筑防水密封材料生产人员 建筑保温及吸音材料生产人员 装饰石材生产人员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耐火材料生产人员 其他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熔制人员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生产人员 石英玻璃制品加工人员 陶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其他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影视制品制作人员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人员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电影放映人员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代 码 |
分 类 名 称 |
8-45 8-49
8-5 8-51 8-52 8-53 8-59 8-6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 8-71 8-72 8-73 8-79 8-8/8-9 8-81 8-82 8-83 8-84 8-85 |
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其他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 印前处理人员 印刷操作人员 印后制作人员 其他印刷人员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 地毯制作人员 玩具制作人员 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作人员 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 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 美术品制作人员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文教用品制作人员 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乐器制作人员 其他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土石方施工人员 砌筑人员 混凝土配制及制品加工人员 钢筋加工人员 施工架子搭设人员 |
8-86 8-87 8-88 8-89 8-91 8-99 9-1 9-11 9-12 9-13 9-14 9-15 9-19 9-2 9-21 9-22 9-23 9-29 9-3 9-31 9-32 9-33 9-34 9-39 9-9 9-91 9-92 9-93 |
工程防水人员 装饰、装修人员 古建筑修建人员 筑路、养护、维修人员 工程设备安装人员 其他工程施工人员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民用航空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水上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 其他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环境监测人员 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 废物处理人员 其他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检验人员 航空产品检验人员 航天器检验、测试人员 计量人员 其他检验、计量人员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包装人员 机泵操作人员 简单体力劳动人员 |
(六)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单位负责人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 指企业报告期平均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
对于工业企业,包括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具体包括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等直接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对外安装本企业产品、保管、清洁、销售、管理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
对于建筑业企业,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在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工作的人员,如在企业内部开办的宾馆、饭店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确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工程技术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级建造师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实有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施工人员。
持证上岗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实有人员。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注: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 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