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部门统计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报表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1-15 09:21   

 

 

 

 

 

J基本单位

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报表)

 

 

 

 

 

 

 

 

 

 

 

 

 

 

 

 

 

 

 

 

 

 

 

 

 

柳州市统计局印制

201212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部门报表制度 ……………………………………………………………………………………………4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4

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2009年修订)……………………………………………………6

机构编制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 - 1)…………………………………………7

民政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 - 2)………………………………………………8

税务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 - 3表)………………………………………………9

工商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 - 4表)………………………………………………10

质监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桂J409 - 5表)……………………………………………11

新增、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表(桂J411表)…………………………………………………………12


一、总

 

()为及时反映柳州市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修订的,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以及由自治区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的广西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联合工作组制订的基本单位统计部门报表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本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表式为《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

()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

()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J409表的填报范围为所有在各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每季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季后20日前提供上季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J411表的填报范围,为报告期辖区内所有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体经营户。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的资料。

 ()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

 ()本制度由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报告

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J409

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季报

辖区内所有审批登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或吊销)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县及县以上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监部门

季后20日前,电子邮件

7-11

J411

新增、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表

年报

辖区内所有在税务、工商、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体经营户

县及县以上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

次年2月底前,电子邮件

12

 


 

三、部门报表制度

转发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桂统字[200983

 

各市、县(区)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对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时间、内容等要求,做好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

根据制度的要求,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底前做好今年上半年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的提供和接收工作,确保我区名录库适时更新和完善。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09]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确保名录库适时更新,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我们对2006年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做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2009年修订)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每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

(三)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四)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资料。

四、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五、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由上述有关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机构编制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表  号:

J409-1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登记机关代码B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9)78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

序号

部门

交换码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详细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业务

活动

行业

代码

单位

类别

变动

类型

变动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 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机关的内设和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季报;提供时间为季后20日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4.部门交换码及部门登记证号:机关及其内设、下设机构,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等没有部门登记证书的单位,填报部门交换码,即将机构编制部门统计数据库中的内部编码作为部门交换码,免填部门登记证号;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填报部门登记证号,即填写事业单位登记时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号,免填部门交换码。

5.单位类别:20 事业法人;          21-未登记的事业单位;   22-已登记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3-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30-机关法人;       31-机关的内设机构;

32-机关的下设机构;       33-街道乡镇;       34-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

35-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

6.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

7.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

8.本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资料。

 


 

民政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表  号:

J409-2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登记机关代码M

 

 

 

民政部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9)78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

序号

部门

交换码

部门登

记证号

组织机

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详

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变动类型

变动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民政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他们的分支机构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居(村)委会。

2.本表报告期别为季报;提供时间为季后20日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单位类别代码:为3位代码。第1位和第2位为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第三位为0的是法人单位、为1的是分支机构,为3的是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部门交换码:是各级民政计财部门在统计台帐上增加的部门统计代码,结构是18位,由17位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结构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登记机关代码(字母码)、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2位单位类别代码、3位分支机构码、5位顺序码。

5.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

6.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

7.本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资料。


 

税务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表  号:

J409-3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登记机关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9)78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

序号

部门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登记地址

单位注册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9)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行业

代码

上年营业收入

(千元)

上年

税金

(千元)

从业

人员()

单位

类别

管户

变动

类型

变动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税务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季报;提供时间为季后20日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登记机关代码:S1-国税部门,S2-地税部门。

4.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5.登记地址:纳税单位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

6.注册地址:纳税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

7.上年营业收入:填报上个公历年度单位申报表的数额,国税部门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地税部门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8.上年税金:国税部门填报上个公历年度申报表及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金之和,地税部门填报上个公历年度申报表及查补的营业税税金。

9.单位类别:10-企业法人;20-事业法人;30-机关法人;40-社团法人;51-民办非企业法人;

52-基金会; 53-居委会; 54-村委会; 90-其他法人;

01-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 02-非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

10.管户填报所管纳税户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11.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

12.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

13.本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提供资料,非正常户不填营业收入和税金。


 

工商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表  号:

J409-4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登记机关代码G

 

 

 

国家工商总局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9)78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

序号

新登记

注册号

原登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详细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行业

代码

注册资本(金)

(千元)

单位

类别

变动

类型

变动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工商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季报;提供时间为季后20日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3.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级;4-()级。

4.新登记注册号:按照工商办字【200779号文的要求编制的新登记注册号。

5.注册资本(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填报注册资本(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的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分支机构,填报资金数额或出资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社,填报出资总额。

6.单位类别:10-企业法人;11-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12-农民专业合作社;01-企业的分支机构。

7.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4-吊销。

8.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吊销单位填写吊销时间。

 

 

 

 

 

 

 

 

 

 

 

 

 

 

 

 

 

 

 

 

 

 

 

 

 

 

质监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登记机关代码Z

单位类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    

表  号:桂J409-5

制定机关:广 西 区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5

有效期至:20146

单位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详细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类别

变动类型

变动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质监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季报;提供时间为季后20日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单位类别代码:10-企业法人的;20-事业法人;30-机关法人;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第三位为0的是法人单位、为1的是分支机构,为3的是个人和合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

6.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

7.本表按照当年有效库和质疑库分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分别提供资料。

 

 

 

 

 

 

 

 

 

 

 

 

 

 

 

 

 

 

 

 

 

 

 

 

 

 

 

 

 

 

 

登记机关代码□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新增、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表

 

20  年

  号:桂 J411 

制定机关:广 西 区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5

有效期至:20136

 

新增个体经营户

注销个体经营户

备注

  数(户)

从业人数(人)

 数(户)

从业人数(人)

1

2

3

4

5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他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在部门登记的分行业个体经营户新增和注销的总户数和从业人数。

2.本表报告期别为年报;提供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登记机关代码:G-工商部门;M-民政部门;S2-地税部门。

4.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2-省级;3-()级;4-()级。

5.民政部门提供的是领取《民办非企业(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