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统字〔2021〕24号(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统计执法责任,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整体职能,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统计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并把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情况作为评定统计执法机构干部政绩,对统计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全市统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统计执法机构对负责实施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高效地贯彻执行。
第五条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统计执法机构对负责实施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宣传和教育;新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在颁布一个月内组织集中宣传。
第七条统计执法机构应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统计执法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第九条统计执法机构应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统计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档案。
第十条统计执法机构必须实行执法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统计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机构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统计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统计登记、统计调查表审批、统计咨询等事项,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统计执法机构不得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机构应依法接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统计执法人员应当由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确定,不得私自确定。
第二十条统计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一条统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拥护政府,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三)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五)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十二条统计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匿、伪造事实和证据;
(五)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
(六)泄漏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八)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对当事人殴打、体罚、使用污辱性语言;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统计执法机构要贯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并接受本级政府的考核监督。
第二章 统计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十四条局领导统计行政执法职责:
1.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其它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发生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指定统计执法机构及有关科、室处理。
3.依法追究本局工作人员执法违纪和行政错案、行政赔偿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4.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统计法制文件及统计法律文书。
5.审查并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主持或授权听证程序。
7.局长是统计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在局长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8.局长、副局长对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统计执法机构责任:
1.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做好行政执法的后勤保障。
2.负责本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归档、建档工作。
3.参与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协调全市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
5.归口管理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负责全市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6.统一管理上级机关批转的和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7.依法受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协助局党组追究本局行政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员的责任。
8.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各业务科室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科室专业范围内的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起草或参与制定各自所承担专业的统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审查市有关部门报批的属于各自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3.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承担相关统计数据质量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并对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4.负责协助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柳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