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统字〔2020〕53号 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局各部门:
现将《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统计局
2020年6月8日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柳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柳州市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流程应当包括组建检查组、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案件处理、结案等。
第三条 统计执法工作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依照职责支持配合。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市统计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市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汇报相关情况,争取支持和指导。市统计局应当积极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配合。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六条 下列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立案查处:
(一)本行政区域内,市统计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相关任免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移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
(三)县级有关部门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并向市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四)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市统计局领导根据举报线索批示直接检查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六)市统计局领导直接指定检查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七)局专业科室(单位)移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八)其他应当开展执法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并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推动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规范化常态化的通知》《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施行。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及时组建统计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承担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的具体工作。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统计局领导或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市统计局机关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执法监督局业务骨干担任。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检查组组长从执法监督局和全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调。必要时,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检查组成员也可以申请由自治区统计局专业人员担任。
检查组成员抽调坚持一事一抽原则,由市统计局按照程序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二条 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前,检查组应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执法检查程序、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任务、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服从执法监督局的直接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建立《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工作日志》),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以及检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组,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等纪律要求(详见附件3)。
检查组成员在柳州市城区以外地区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产生的差旅住宿费用,由市统计局统一负担;非柳州市城区的检查组成员在柳州市城区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产生的差旅住宿费用,由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在市统计局领导对统计执法检查相关内容批示指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统计执法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由市统计局党组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统计执法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步骤、工作要求、组建检查组和检查组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依据检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做好以下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组应当组织检查人员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逐条梳理,明确具体检查范围或对象。
(二)收集被检查县(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和项目单位名录资料、相关企业和项目单位的有关统计报表资料;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当收集该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员花名册、任免文件、工作分工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准备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主要包括:《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书》)《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检查告知书》)《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6)以及《柳州市统计局送达回证》(详见附件7,以下简称《送达回证》)等。
(四)准备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统计执法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县(区)人民政府或统计局下发关于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要求:协调召开工作见面会,督促有关政府及部门、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接受检查,提供检查的相关条件保障等;
(二)纪律要求:不得超规定安排协调联系人员,不得违法干预检查活动,不得安排与检查无关的一切活动,不得为检查组提供任何违反规定的物品等;
(三)如果需要整改的,还应当包括立行立改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的县(区)后,应当召开见面会,向被检查的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统计法律法规,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相关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笔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将《检查通知书》送达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和《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检查组人员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现场执法检查时,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统计执法证。根据实际需要,检查人员决定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执法记录仪。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缺席时,应当由被委托的代理人、统计人员在场接受检查并出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8)。检查人员应当在询问开始前,告知被询问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检查告知书》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市统计局对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现场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市统计局对机构、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现场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详见附件9,以下简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至少2名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现场检查笔录》的检查数据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含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详见附件10,以下简称《询问笔录》)。
执法检查时,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检查组可以就检查有关事项,对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撰写个人情况说明,内容应该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对统计工作的履职情况、对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认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服从组织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制作《询问笔录》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在询问前,应当制作询问提纲。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检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与我陈述一致,内容属实”并签名确认,同时签注日期。如果被询问人要求对原《询问笔录》进行补充说明的,应当制作补充笔录,但原《询问笔录》不退还。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打印件或手写件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确认。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经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打印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经手人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按要求提供自行制作的相关材料时,由提供单位注明提供日期,经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单份复印件材料为多页时,需要注明页数,并加盖骑缝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柳州市统计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详见附件11),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现场执法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详见附件12),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三十二条检查对象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执法检查工作日志》中如实记录。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柳州市统计局统计检查查询书》(详见附件13),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认为需要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持的,应及时报告执法监督局,请示市统计局主要领导后按要求办理。
第六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统计局党组提交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背景情况:问题与线索的来源,市领导批示及市统计局党组决策部署等。
(二)基本情况:一是检查组工作概况,检查时间行程,检查组人员构成;二是现场检查安排与过程概况,涉及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有询问记录的人员概况,有关配合概况;三是特殊情况处置等。
(三)基本事实:一是执法检查的事实;二是对问题线索与核实核查结果的比对情况;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四是涉及的主要人员等。
(四)初步处理建议:一是对存在问题的综合评估意见;二是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逐个列举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反的统计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的依据,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事实。
(五)工作建议:一是提请市统计局党组对检查报告进行审议;二是根据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来源和严重程度,提请报告市人民政府;三是根据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来源,提请自治区统计局审核初步处理建议;四是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补充立案建议;五是提出移交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追责建议等。
(六)附件:一是对相关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二是对相关责任企业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方案;三是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移交执法监督局,由执法监督局接手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统计局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县级统计局提出整改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县级统计局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立行立改,并按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统计局。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作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监督局应当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市统计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予以立案查处。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立案审批表》(详见附件14)。
第三十九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同时制作《柳州市统计局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详见附件15),报市统计局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请市统计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记录应当载明集体讨论时间、地点、出席人员情况、讨论案件的相关情况、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结论等。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对于自治区统计局移送移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要求报送初步处理意见的,市统计局应当根据来文要求,及时将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报经自治区统计局审定。
第四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做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制作《柳州市统计局销案审批表》(详见附件16),予以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令其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对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情形的企业,依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或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同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在市统计局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初次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17,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执法监督局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监督局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由执法监督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在处罚对象签收《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完成《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见附件18)。经市统计局审批同意后,制作《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19,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依法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的企业或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执法监督局应当制作《柳州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详见附件20,以下简称《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执法监督局在《处罚决定书》《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作出后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送达处罚对象。
第四十五条 对处罚对象以及不予行政处罚但存在轻微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执法监督局应当制发《柳州市统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21,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统计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或者相关检查对象的整改工作报告,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提交市统计局。
第四十六条 《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时,处罚对象或者检查对象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两名基层组织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理由。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市统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听证结束后,市统计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对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处罚对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统计局应及时催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处罚对象承担。
第五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罚对象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检查组在统计执法检查时,认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分处理的,应当依据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报经市统计局党组审定后,按照程序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相关任免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相关责任人员为中共党员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市统计局应当以公文形式向相关任免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及处分处理建议:
(一)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的移送意见,案件来源,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移送的处分处理建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议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统计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纪政务处分依据,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市统计局认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应当移送相关任免机关或者市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应当移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任免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于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统计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市统计局在核查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结 案
第五十五条 市统计局完成对统计违法案件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有关部门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追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统计局后,对其中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通报的,由市统计局制作通报文稿(代拟稿),提请市人民政府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通报文稿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违法违纪主要事实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分处理结果、警示和教育等。
上级机关、相关任免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移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应当通报的,应征得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执法监督局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应当制作《柳州市统计局结案审批表》(详见附件22),报经市统计局领导签批后,予以结案。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执法监督局应当按规定报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 执法监督局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应当撰写案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正文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查处基本情况,处理和通报情况,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落实整改的情况,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报告附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处分追责的书面材料,对相关责任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失信企业的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情况的通报,对统计违法案件相关责任单位的通报,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报告应经市统计局领导审批后,由执法监督局存档。同时,由上级机关、相关任免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移交的统计违法线索和统计违法案件,还应当由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和“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结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不立案的统计执法检查卷宗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集中立卷。
第五十九条 立卷归档的原则如下:
(一)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必须一案一卷,卷宗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包括各执法文书和相关材料,可用于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可依法查阅;副卷包括有关举报的情况、领导的批示、内部讨论等材料,一般用于办案机关内部使用;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文书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书写文书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条 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
(四)按时间顺序的各类执法文书和当事人陈诉申辩材料;
(五)证据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六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和不立案的统计执法检查卷宗由执法监督局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弃或者自行销毁。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应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经执法监督局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查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统计局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六十六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