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水平,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以下简称骨干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库,是指由国家统计局建立并统一调配使用的执法监督骨干人员信息库。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骨干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骨干库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等重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二)促进本地区、本单位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骨干库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带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三)道德品行好,作风优良、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业务能力强,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统计业务、文稿撰写、组织协调能力,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统计执法证,并具有丰富的执法检查经验;
(五)身体健康,适应统计督察或执法检查工作需要;
(六)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骨干库人员入库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机关各司级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入库人员的推荐工作,按要求统一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1);
(二)各省(区、市)、兵团统计局系统和各调查总队系统推荐入库人员原则上各不少于6人;其中,持有统计执法证人员原则上各不少于2人,县级统计机构人员各不多于2人。司级单位不限推荐入库人员数量。
(三)执法监督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审核确定初选人员并按程序报经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发布骨干库人员名单。
第六条 骨干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对在库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集中更新。在库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出库,由执法监督局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省级统计机构或司级单位并作相关出库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国家统计局抽调,或连续2次不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培训的;
(二)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或经评定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库的。
骨干库人员的正常更新,由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入库人员相关资料。各系统、各单位在库人员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出一入一、每年按四分之一比例有序更新。
骨干库人员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级等信息发生变化,省级统计机构、司级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书面材料,协助更新人员信息。
第七条 骨干库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骨干库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会议及活动,接受业务培训;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四)优先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与统计法治工作相关的其他活动。
骨干库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矩;
(二)不得发布与本人参加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
(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第八条 骨干库人员适时接受国家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央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 骨干库人员所在单位,各省级统计机构、司级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其参加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条 骨干库人员在参加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政治、业务、作风等表现,由有关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评价,填写《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人员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省级统计机构、司级单位。
第十一条 骨干库人员数量及其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综合表现,纳入对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骨干库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其综合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强化培养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骨干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2.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骨干库人员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