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工作约谈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6-05 16:35   

各县(区)统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局各部门

现将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工作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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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工作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日常监督,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止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统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督促其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并督促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完成国家、自治区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方面组织领导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执行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制定的方法制度存在偏差、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三)国家、自治区下发查询的企业(项目)数连续两个月偏多且问题较为明显的;

  (四)辖区内较多企业(项目)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增速异常无法说清原因、无故修改数据的;

  (五)辖区内月度之间数据波动过大,无法解释原因的;

  (六)被统计督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的地区、部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统计局根据具体情形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约谈对象进行单独或集体约谈。

    约谈对象一经确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五条 约谈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统计局局长批准报请市领导同意后实施;约谈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统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准备,相关科室(队、中心)根据需要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在约谈日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相关事项。

    约谈前应向被约谈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收到后,应及时向市统计局发送回执。

    第八条 约谈内容包括:

    (一)市统计局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市统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问题指出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约谈对象就市统计局通报的相关问题说明原因,就整改措施和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如实做好约谈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统计局提交整改方案,市统计局将跟踪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将对被约谈单位的整改和处理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未能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约谈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