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将我局2024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柳州市统计局始终秉持主动、透明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致力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柳州市统计局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包括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政策解读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发布柳州市月度、季度、年度主要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向公众传递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到最新的经济数据,为社会各界了解经济形势、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截至12月31日,“柳州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信息351条,网站挂载统计工作动态信息214条、党建信息7条、公开上级文件2份,并同步在网站政策解读栏目中进行了解读,发布本级文件2份,转载上级统计法规、制度、标准6份,人事类文件(信息)7(份)条、财政预决算信息8条、招标类信息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柳州市统计局始终秉持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解读统计制度方法和数据生产过程,积极宣传统计法治精神,普及统计调查知识,我局高度重视社会关切,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举措回应公众诉求。充分考虑公众的不同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统计信息获取途径,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统计信息,切实满足公众在不同渠道获取统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2024年我局未直接收受社会民众和单位、团体依申请公开事务。2024年我局共收到“局长信箱”信件16封,收到广西12345热线办件13件,内容均为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解答数据疑问,我局均及时进行了回复,未收到申请人不满意评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持续加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三审三校”原则,专门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本年度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确保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安全、及时、准确。在保密审查方面,我局同样毫不松懈。一方面,积极主动地公开统计信息,以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需求;另一方面,严格把控信息的保密性,确保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国家秘密得到了妥善的保护,实现了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平衡发展。我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责任机制的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行细致分解,明确落实到各个科室,同时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工作要求。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每个环节的责任都清晰明确、落实到位。有效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方向迈进,进一步优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提升了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局主要依托“柳州市统计局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柳州统计”微信公众号,以此作为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窗口。在日常工作中,我局高度重视网站与新媒体平台的后台管理。一方面,我局为相关设备安装正版杀毒软件,严格按照既定周期进行病毒查杀,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平台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坚决避免出现任何泄密事件。另一方面,对网站安全实施24小时在线监控,实时掌握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做好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网站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筑牢防线。在信息更新与发布方面,我局始终保持高效与及时。及时、动态地更新各类工作信息,将局内最新的工作动态第一时间呈现给公众,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局的工作进展。
(五)监督保障情况。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监督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信息写作小组,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专业支持。我局专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局内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各专业科室的科长(主任)作为成员共同参与。领导小组的设立,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支持和统筹协调。同时,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明确将局办公室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局办公室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向前。为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我局还专门成立了局信息写作指导小组。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科室(中心)的信息员进行针对性的信息编写业务指导。在信息写作指导小组的有效指导下,各科室(中心)信息员的信息编写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专业性提供了有力支撑,切实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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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当前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主要体现在对政府出台的政务公开相关业务文件以及配套政策的学习钻研不够深入,未能全面、精准地把握文件精神实质与具体要求,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政务公开的规范性尚需进一步强化提升,在信息发布的格式、内容完整性等方面,与高标准、严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严格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把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注重保持政务公开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减少人员频繁变动对工作的不利影响,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在信息发布环节,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层层把关、反复审核,力求做到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以更加积极、主动、规范的姿态,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