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统计局法规科 |
发布日期:
2021-04-20 10:00
一、 有关背景介绍: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先后做出“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等决策部署。2016年底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办法》《规定》)。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文件,国家、自治区和柳州统计局先后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局,为了明确统计执法责任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制定法行政,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整体职能,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责任制规定。
二、本规定明确了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及要求:明确统计执法机构对负责实施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宣传和教育; 统计执法机构应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 统计执法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统计执法机构应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统计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档案; 统计执法机构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
三、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职责的职责:分别明确了统计局领导、统计执法机构和各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岗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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